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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电网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电网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电网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丽水电网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基础工程建设,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浙计经基〔1998〕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程建设沿线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电力工程建设作为基础设施的重要项目来抓,沿线干部群众要顾全大局,支持和配合基础设施建设,自觉保护好电力设施和施工现场,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二、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是辖区内输配电线路等电力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好职责;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支持,共同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三、输电线路永久性占地的塔基、输配电工程的杆洞、拉线洞、电缆沟、接地沟等,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使用土地,建成后不核发土地使用证。输电线路塔基占用林地或施工中需砍伐林木形成架线通道的,应征得林业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林地、林木审批手续并交纳相关规费。

四、施工中损坏的农作物、地面附着物等,要本着“按实、有偿、合理”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采取“先登记,再施工,后补偿”的方式,按照施工中实际损失的面积、品种、产量(或数量),经乡镇(街道)、村、业主等单位多方核实后登记造册、计算汇总,由业主单位核拨到相关乡镇(街道),再逐级支付到村和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补偿标准范围外提出其它要求和附加条件,更不得借故阻挠施工。

五、工作中遇到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与业主单位本着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六、电网输配电线路电力工程建设点多、线长、面广,建设周期长,牵涉政府部门、乡镇的大量精力和费用,电力部门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和工程建设地的实际情况,给相关单位列支适当的工作费用(35千伏及以下工程属于为当地服务项目,不列支工作费用)。

七、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各乡镇(街道)的输配电线路等电力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列入其业绩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八、对破坏施工现场,哄抢、盗窃施工器材物资,无理阻挠施工建设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