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杭政函〔2017〕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现就我市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2017年11月1日起,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原困难群众市级补贴对象的价格补贴98元固化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17元;富阳区、临安区低保标准分别调整为917元、780元,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低保标准调整为734元。该标准执行至新的低保标准公布之日止。
2018年1月1日起,低保标准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全市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测算,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每年消费支出变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挂钩后的标准分三档执行,第一档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按公布的低保标准的100%执行;第二档为临安区,按不低于85%执行;第三档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按不低于80%执行。
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定期生活补助制度
2017年11月1日起,本地户籍家庭(含原市级困难家庭、区级困难家庭)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含)以下(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可作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发放74元定期生活补助(原困难群众区级补贴对象的价格补贴停止发放),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
三、明确资金来源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定期生活补助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6〕98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8-01-2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分享杭州改革发展成果,2017年8月29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改革方案有关问题。近年来,尽管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许多方面走在全省、全国前列,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执政能力及手段的创新,以及人民群众对民生保障期待不断提高,我市在低保标准调整参照体系、机制、物价联动和低保边缘家庭制度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改革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是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需要,是落实十九大报告中“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杭州实践的生动体现,是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目标要求。为此,市政府制定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机制》)。
(二)政策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调整机制》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条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做好低保标准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有效衔接。第二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定期生活补助制度,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第三条明确低保、低边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三、需要说明的地方
1.改革低保标准参照体系。2016年,我市在全国首创的《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办法》,将支出型贫困纳入低保,已经进入“收入型”绝对贫困救助向“收入型与支出型并重”相对贫困救助的后扶贫时代,低保标准参照体系通过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能最大程度地反映让包括困难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提高低保标准统筹层次。根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我市2017年11月1日起,提高低保标准统筹层次,分三档执行有利于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区域间差距。今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14号)文件执行。
3.调整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范围。根据《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三条规范和授权,结合杭州实际,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低保标准的1-2倍(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1〕195号)已认定的市级、区级困难家庭。《调整机制》实施后,杭州市级、区级困难家庭享受期满重新办理申请时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8515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