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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发〔202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2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单位:

为助力打造新时代共同富裕地,根据《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且年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实施方案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 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每月890元调整到每月105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绍政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6-30 有效范围: 浙江 绍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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