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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3〕30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16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总局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所转文件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小型出口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售额之和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出口企业,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