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公房承租家庭可享受租金减免》的通知
杭房局〔2004〕1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建设(房管)局:
现将杭州市
房改办[2004]17号文《关于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公房承租家庭可享受租金减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金减免对象为承租公房并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需《困难家庭救助证》与公房租赁证承租户相一致)。减免额度为:在廉租住房配租标准面积(人口数×8平方米使用面积/人)内减免至廉租租金标准(廉租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元),超过部分面积仍按公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租金减免时间从承租人申请租金减免被批准后的次月起执行。
三、租金减免手续仍按原离退休人员租金减免的申请程序办理。
四、根据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各区应对困难家庭租金减免的汇总情况每季度上报市局一次。
五、各区局每年年底前应对享受租金减免的困难家庭进行复核。凡承租家庭持有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使用期未经市民政部门签批的,各区局应停止租金减免并及时办理租金收取标准的变更手续。
(杭房改办〔2004〕17号文件)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