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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2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26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2020年8月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 云财税〔2021〕36号)、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契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请结合最新文件引用。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核定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不扣除任何项目,请各地在征收中严格执行此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二、严格控制减免税。各地只能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契税减征、免征的审查、核实工作。
三、正确掌握事业单位免征契税范围。
事业单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契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纳税人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以国家财政拔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应当视同企业单位征收契税: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8〕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5-29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