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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基本保费政府、单位筹资标准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基本保费政府、单位筹资标准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2〕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105号)、《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二、三档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保险基本保费缴纳标准的通知》(金医保发〔2019〕44号),现就全市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政府、单位筹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未缴纳选缴保费或连续选缴未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2000元。连续选缴1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2000元。连续选缴2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00元。连续选缴3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

  二、基本保费政府、单位筹资标准

  政府、单位筹资标准按大病保险基本保费60%的筹资比例确定为45元。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基本保费政府、单位筹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稿
日期:2019-12-31  来源:市医保局
一、政策依据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105号)、《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二、三档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保险基本保费缴纳标准的通知》(金医保发〔2019〕44号),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未缴纳选缴保费或连续选缴未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2000元。连续选缴1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2000元。连续选缴2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00元。连续选缴3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

  政策解读:《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105号)第七条:

  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起付线,起付标准按公布时上一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

  未缴纳选缴保费或选缴未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75%,报销最高限额40万元。选缴保费1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75%,报销最高限额60万元;连续缴纳2份满三年的,报销80%,报销最高限额80万元,起付标准降低50%;连续缴纳3份满三年的,报销85%,起付标准降低75%,不再设立报销最高限额。

  上一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326元,未缴纳选缴保费或连续选缴未满三年的、连续选缴1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2000元(44326×50%,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连续选缴2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00元(22000×50%,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连续选缴3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22000×25%,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

  (二)政府、单位筹资标准为45元。

  政策解读:《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105号)第五条:基本保费按政府、单位筹资比例60%,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40%筹集。

  2020年起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缴费部分已调整为30元,政府、单位筹资标准按大病保险基本保费60%的筹资比例确定为45元。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 释 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


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