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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渔农办等单位关于舟山市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渔农办等单位关于舟山市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6〕108号规定,第二部分“各县(区)要设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修改为“各县(区)要设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第七部分(一)“对合作银行的鼓励措施。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本类业务。每年要将本类贷款年初余额10%的财政资金(政府年初存有年度担保专项资金的也包括在内)作为当年新增存款存入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支持”,修改为“对合作银行的鼓励措施。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本类业务,包括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足额和政府性存贷业务上的支持等”。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需修改。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渔农办、市财政局、市人行、舟山银监分局、省信用联社舟山办事处、人保财险舟山分公司、太保人寿舟山中心支公司、太保产险舟山中心支公司等单位制定的《舟山市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舟山市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市渔农办 市财政局 市人行 舟山银监分局 省信用联社舟山办事处 人保财险舟山分公司 太保人寿舟山中心支公司 太保产险舟山中心支公司

“十二五”将是我市渔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渔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需要大量资本。为有效缓解渔农民融资难问题,促进渔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推行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和新区建设要求,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建立以政府渔农村经济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政担保专项资金作担保,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作主要风险保障,构建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机制,切实解决渔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我市渔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设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

各县(区)要设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县(区)财政投入,担保资金规模根据本区域扶持对象的贷款实际需求,按政府专项额度1:10比例分别确定并保证年度政府担保专项资金规模,用于为本县(区)的“政银保”合作贷款提供担保。

三、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的对象和要求

在本辖区内符合本区域渔农业产业导向的从事渔农业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渔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或已上规模而季节性资金调剂紧张,且信用较好的优质渔农业龙头企业、渔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股份制经济组织、渔农业经营大户、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个体渔农民。借款人为企业的,须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一年以上连续正常经营记录,且无欠逃税费和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其它不良记录。借款人为个人的,借款人须拥有本市常住户口。本类贷款为上述业主在超过信用贷款额度或无抵押物情况时才可享受。贷款对象中的渔农业龙头企业、村级股份制经济组织和专业经济合作社实行年度政府名录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初提出。贷款对象必须达到信用要求,其中渔农业龙头企业必须达到市人行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3B级以上。

四、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额度及用途

对各类贷款对象,按照其企业质量、信用度和发展需要分别设定担保贷款额度高限,其中渔农业龙头企业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村级股份制经济组织最高限额为300万元,渔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最高限额为200万元,渔农民经营户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一般渔农户最高限额为20万元。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和其它用途。贷款期限由贷款银行确定。

五、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费和利率标准

(一)保费标准。农贷年化保费设定为1.5%(对信用好的,第二年起可优惠,按80%收取),在贷款发放时由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其中县(区)财政补贴0.5%,但每户借款年度补贴保费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贷款利率。银行的贷款利率要给予优惠,对专业经济合作社、村级股份制经济组织、渔农业经营大户、一般渔农户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5%,其余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情况实行差别化利率。

六、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的逾期赔付和追偿

当贷款发生坏账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合同款额的20%由银行承担,保险公司在年度赔付总额内承担其余损失。如果保险公司的年度赔付总额超过最高额(全市年度贷款总保费收入的1.2倍)时,超额部分由银行承担本金的30%,县(区)政府承担本金的70%(政府承担金额最高不超过政府当年度担保专项资金额度的1.2倍,超过的由贷款银行承担),利息损失全额由贷款银行承担。赔付后,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和“政银保”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向借款人追偿逾期贷款,追偿成功后,扣除追偿成本,其余按政府、保险公司和银行各自的已赔付比例进行分配。

市财政分别按各县(区)财政当年承担的风险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助。市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

七、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的风险控制、操作程序和对合作银行的鼓励措施

(一)对合作银行的鼓励措施。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本类业务,包括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足额和政府性存贷业务上的支持等

(二)对贷款风险的控制。要加强风险控制,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当银行(以县区为单位)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对贷款户的信用和风险评估由贷款银行负责,地方政府不能干预银行正常贷款。

(三)规范贷款操作程序。银行和保险公司要规范操作,按照风险可控,程序简化,使用方便,惠民便民的要求,精心设计产品。金融机构操作上要按现已实行的“丰收卡”方式进行。保险公司要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并确保服务质量。县(区)和乡镇(街道)要给予大力支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八、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机制的构成主体和各自主要职责

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机制中的合作三方由县(区)政府和银行、保险公司组成。县(区)政府负责设立和管理专项担保资金。银行主要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逐步扩大到其它金融机构。银行负责对“政银保”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保险公司主要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鼓励各类保险企业积极参与。保险公司负责开展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渔农办,各县(区)建立“政银保”合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区)渔农办,负责制订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各项政策,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区域内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和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

九、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起实施,由市渔农办负责解释。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