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审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发改农经〔2010〕6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协调纪要(〔2009〕54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审核办法》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审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协调纪要([2009]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耕地垦造重点区块,适用本办法。
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不适用本办法。
低丘缓坡耕地垦造非重点区块项目的审核,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发改部门是浙江省低丘缓坡耕地垦造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的审核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对耕地垦造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的审核并出具意见;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省发改部门的审核意见,负责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说明;省林业部门根据省发改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省国土资源部门的情况说明及其它规定的必备材料,依法对各市、县(市、区)政府上报的项目做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 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对低丘缓坡开发为农业用地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
第五条 低丘缓坡耕地垦造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的审核分申报、核查、资料审核和出具意见四个程序。
第六条 低丘缓坡耕地垦造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的项目,以县为单位,由县发改部门拟文上报省发改部门,上报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一)区域现状、开发项目总面积(其中开发为农业用地的面积)、项目四至、项目开发期限、项目资金来源、以及符合相关规划的情况等内容。
(二)标明项目区位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
第七条 对低丘缓坡耕地垦造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的项目采取实地踏勘的方式核查,由省发改部门牵头,也可由省发改部门委托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地踏勘核查主要审查报批材料的真实性,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
(二)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是否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包含的六类林地。
第九条 对委托各设区市发改部门现场踏勘核查的项目,省发改部门根据核查情况,组织省国土、林业部门的专家赴现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条 省发改部门在受理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踏勘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对委托各设区市发改部门现场踏勘核查的,由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出具核查报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部门在收到核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审查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 省发改部门根据核查报告、书面材料审查和抽查复核情况,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开发为农业用地”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