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

一、一般规定

第1.1条  《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第1.2条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第1.3条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市、县(市、区)应及时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二、具体规定

第2.1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或标底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第2.2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范围以外的乡镇工业用地,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或标底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的相应最低价标准。

第2.3条  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2.4条  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相应不得低于本《标准》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三、附则

第3.1条  本《标准》自实施。

第3.2条  省国土资源厅可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县(市、区)

等别

最低价标准


元/平方米

万元/亩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

一

480

32.00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一

480

32.00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

一

480

32.00


嘉兴市秀洲区、南湖区

二

288

19.20


杭州市萧山区

二

288

19.20


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

二

288

19.20


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黄岩区

二

288

19.20


绍兴市越城区

二

288

19.20


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

三

252

16.80


金华市金东区

三

252

16.80


杭州市余杭区

三

252

16.80


宁波市鄞州区

三

252

16.80


义乌市

三

252

16.80


绍兴县

三

252

16.80


慈溪市

三

252

16.80



余姚市

三

252

16.80


瑞安市

三

252

16.80


乐清市

三

252

16.80


金华市婺城区

三

252

16.80


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

四

204

13.60


上虞市

四

204

13.60


诸暨市

四

204

13.60


海宁市

四

204

13.60


温岭市

四

204

13.60


玉环县

四

204

13.60


富阳市

四

204

13.60


东阳市

四

204

13.60


永康市

四

204

13.60


嘉善县

四

204

13.60


桐乡市

四

204

13.60


平湖市

四

204

13.60


临海市

五

180

12.00


临安市

五

180

12.00


奉化市

五

180

12.00


嵊州市

五

180

12.00


海盐县

五

180

12.00


德清县

五

180

12.00


桐庐县

五

180

12.00


永嘉县

五

180

12.00


平阳县

五

180

12.00


苍南县

五

180

12.00


丽水市莲都区

六

168

11.20


衢州市柯城区

六

168

11.20


新昌县

六

168

11.20


建德市

六

168

11.20


宁海县

六

168

11.20


象山县

六

168

11.20


长兴县

六

168

11.20


浦江县

六

168

11.20


青田县

六

168

11.20


衢州市衢江区

七

144

9.60


兰溪市

七

144

9.60


安吉县

七

144

9.60


天台县

七

144

9.60


武义县

七

144

9.60


仙居县

七

144

9.60


洞头县

七

144

9.60


嵊泗县

七

144

9.60


江山市

八

120

8.00


淳安县

八

120

8.00


龙游县

八

120

8.00


龙泉市

八

120

8.00


岱山县

八

120

8.00


三门县

八

120

8.00


缙云县

八

120

8.00


文成县

八

120

8.00


泰顺县

八

120

8.00


云和县

八

120

8.00


遂昌县

九

102

6.80


开化县

九

102

6.80


磐安县

九

102

6.80


松阳县

九

102

6.80


常山县

九

102

6.80


庆元县

九

102

6.80


景宁畲族自治县

九

102

6.80

https://www.zj.gov.cn/art/2007/9/17/art_1229196453_2349225.html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日期:2007-09-07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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