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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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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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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现将《重庆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5日

重庆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坚持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服务发展。围绕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现代特色效益农业等产业发展要求,建立具有技工教育特色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二)统筹规划。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提高技工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

(三)适度超前。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周期性,在时间上可适度超前。

(四)名称规范。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统一简称《目录》)为依据,原则上名称应与《目录》一致。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需求,发布重庆市技工院校专业建设有关信息和相关调控措施,进行专业布局结构的宏观规划、指导评估,推进精品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由技工院校、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专家等组成的技工院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技工院校专业设置、调整及建设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专业设置的规范名称进行宣传,不得擅自变更专业名称。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机构对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应予撤销:

(一)连续3年未招生的;

(二)与已经淘汰的产业密切相关的;

(三)达不到基本教学条件要求,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条件:

(一)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二)市场调研充分,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好,并经行业、企业及职业教育专家论证。

(三)所设专业有规范的专业或专业(技能)方向名称、修业年限,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教学计划等,有完备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及配套教材。

(四)根据专业设置标准或专业教学主要内容,具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校舍、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场所、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有稳定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能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训项目。

(五)具有与开设专业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技工院校每年新增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普通技工学校申办高级技工专业,应具有连续开展两届及以上中级技工学制教育经历;高级技工学校申办预备技师专业,应具有连续开展两届及以上高级技工学制教育经历。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院校申报。技工院校组建材料,形成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重庆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区县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考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评审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通过的新专业经公示无异后进行备案并公布。

第十条 《目录》外专业设置由学校申请,征得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进行试办,试办期为3年。试办期满,由技工院校报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新设置专业申报时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的新增专业通知要求实施。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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