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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要求明确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答复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要求明确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1〕2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请示》(湖土资〔201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11〕114号)第4.3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规定: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因此,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引起一定年期土地用途变化的,国土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进行审批,当地政府有相关行政规定的,可遵照执行。
  2.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应谨慎处理。一是房屋使用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须经城乡规划、房管、消防、安全、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同意;二是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使用人收取土地租金;三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到期后,房屋使用人须立即恢复原房屋用途。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日期:2011-03-21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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