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09〕2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中应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不予审批。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其中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篇章或者说明。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及分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按照《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要求执行。
需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划,应按照不同类别分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评价文件。具体按以下要求分类编写:
(一)下列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1.市级城市总体规划;
2.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分区规划;
4.控制性详细规划;
5.市级各行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二)下列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含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规划);
2.市级电力发展规划(含流域水电规划);
3.市级水利有关专项规划(含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源保护、跨流域调水规划);
4.市级交通有关专项规划;
5.市级城市基础设施有关专项规划(含环卫设施、加油站、公共交通设施、固体废物处置、排水等规划);
6.市级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7.市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8.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三、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第六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内容概述;
(2)规划实施的环境资源制约因素分析;
(3)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4)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等不良环境影响的识别、分析、预测以及规划的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和论证;
(5)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
(6)公众参与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7)对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计划;
(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的环境资源制约因素分析;
(2)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3)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等不良环境影响的识别、分析、预测以及规划的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和论证;
(4)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
(5)公众参与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及编制时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编制内容不同可实行分类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则上由国家环保部推荐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推荐单位承担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可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按规范要求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考虑到主城区内开发建设的高标准要求,其各单元控制性详规的环境保护篇章或说明原则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承担)。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同步进行编制。
四、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依法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编有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的各类规划,一般在规划方案会审时同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特殊情况可由环保部门提出实行单独审查。
依法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编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类规划,由市环保局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的规定,在接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后1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采取会议形式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查,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市环保局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年度规划计划,由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相关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参加(视情邀请),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事宜。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如对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意见分歧较大,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联合报市政府审定。
(三)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经费来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评估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有关规定列入规划编制预算。
(四)简化已实行环评的规划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内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前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