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6〕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 年) 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 年) 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2 号) 精神,切实加强乡村教师(包括全市乡中心区、
村庄学校教师,以及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 教师,下同) 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 2020 年, 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资源 配置得到明显优化和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显著提升,职业吸 引力明显增强,建立健全 “越往基层、越在偏远、越是艰苦,地 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 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我市全面实现教 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举措
( 一)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创新学习方式和载体,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 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乡村基层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 层党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 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严格师德考核,把师德建设情况纳入乡村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 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学校评特色、上等级的重要内容。 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 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建立完善师德建设年度检查制度, 坚决遏制乡村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违 反师德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 惩处、检查和保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合理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1.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对边远农村 地区予以倾斜,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编制,按照 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 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提出各校教职工编制分配方 案,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并统一纳入机构编制实 名制数据库系统管理。要在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的基础上,通过调 剂编制、竞聘上岗、鼓励分流和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解决乡村 学校教师结构性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 “有编不 补”,严禁聘用一年以上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 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 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各县(市、区) 教育部门要会同 人力社保部门、编制部门统筹规划教师招聘工作,结合乡村教师岗位特点,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优化招聘方式、提高招聘质量, 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 科学、心理健康等紧缺课程。各地可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 招聘专项计划,及时有效补充乡村教师,不断优化乡村教师结构。 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畅通毕业生定向到乡 村学校任教的通道。做好我市省级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积极引 导我市免费师范生面向生源地农村学校就业。鼓励有需要且有条 件的地方,对到乡村学校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 鼓励支持城镇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 到乡村学校支教 1 学年及以上的退休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 师、高级职称教师,各地可给予每人每年 2 万元的工作经费,主 要用于交通差旅费用补助及购买意外保险等,工作经费使用要求 与交流时间安排一致。
3. 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 校教师、校长交流制度。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台政发〔2011〕1号) 、《
转发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11〕34 号)精神,遵循“县(市、区)统筹规划、政 策引导,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乡互动、注重实效”的原则, 建立适应区域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序交流工 作机制。采取定期交流、提任交流、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对 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原则上均要 进行交流,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 于 15%。进一步完善与教师交流相关的校长选拔、评优评先、职 称评审、岗位设置、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激励机制。各地可根据当 地实际设立交流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交通差旅费用补助等。预留 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的校长和骨干教师。对出 色完成交流工作的教师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 时在同等条件下 予以优先晋升。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骨干教师“无 校籍”管理制度,实行 “县管校用”,以利于教师流动顺畅,促 进合理调配。
( 三)大力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在实施各级骨干教师培训 计划时重点集中支持乡村教师及校长培训。着力推动以 “初中发 展联盟”和中心校为主体的区域性联动式校本培训。完善乡村学 校新任教师培训模式,对新招聘的农村中小学(不含建制镇镇区 学校) 教师实行 “先落户,后上岗; 先培训,后培养”的培养期 制度。培养期限为五年,第一年进城镇学校交流培训,后四年在 职培养。大力加强名师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名师工作室对乡村 教师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 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 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充分发挥台州教育网上学习城的平台作用, 引导和组织乡村教师创建和适应“互联网+乡村教育”。 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跟岗研修、网络研修、送教 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 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加强教师培 养培训基地建设,继续加强乡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站建设, 充分发挥台州学院 “台州市干训师训中心”在乡村教师培训中的 作用。
( 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1. 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我市乡村义务教育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依法为 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认真落实农村教师任教 津贴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制度,对地理位置偏远、条件艰苦的乡 村学校教师应有所倾斜。通过生均经费补助等方式,提高乡村幼 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逐步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关 心乡村教师身心发展,保障乡村教师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 待遇,定期组织乡村教师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乡村教 师休养。加快实施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地要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 解决。
2. 职称(职务) 评聘、评先评优等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域内 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总体平衡,乡村学校教师岗位 结构比例要按照《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台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通知》( 台人社发〔2015〕105 号) 标准执行,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在属地区域内进行 调控。原则上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应不低于城镇学校。 为鼓励农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 2 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 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对于现在我市乡或镇以 下中小学任教的教师,距法定退休时限 1 年以内( 即次年的 12 月 31 日前退休) 的现任二级教师,具备一定条件,可破格晋升一 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乡村学校教师评聘职称(职务) 时,注重 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课题 和发表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在乡村学校任教 3 年以上、经 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 评聘。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 应适当倾斜照顾。在职评过程中,在设置学科组时可单独设立农 村学科组。城区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 ,应有在 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在特级教师、名师名 校长、教坛新秀等各类评选表彰推荐工作中,向乡村教师倾斜, 单列指标。
3. 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优秀教师评选 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村教师等予以表彰鼓励; 各级政府对在 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要予以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 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在开展 各类涉及教师的评选表彰活动中,向乡村教师倾斜。新闻媒体要大 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将实施乡 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把乡村教师队 伍建设作为新增财政预算的投入重点之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规定提取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 3% 、中小学校日常公用经费 总额的 10%,用于教师培训,做到专款专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密 切配合、形成合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 社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各级政府教 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 的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推动各项政策措施 的落实。
各县(市、区) 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 工作机制,制定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并 2016 年 10 月 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