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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审〔2014〕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避免土地整理机构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存在的财务费用差异,保证土地整理机构健康发展,现将《关于加强天津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2014年8月6日

  关于加强天津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避免土地整理机构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存在的财务费用差异,保证土地整理机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会〔2008〕10号),各整理机构可采用合理的财务费用分摊办法,将发生的全部财务费用据实纳入各地块土地整理成本。
  一、土地整理机构应采用分账核算方式,明确界定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费用和非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费用,并据实反映支出情况。对于土地整理项目发生的财务费用,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报送分摊总额清单。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依据清单对财务费用分摊总额进行合规性核定,有效控制分摊总额。

  二、对于以前年度形成的拟分摊财务费用(即本

  通知下发前,未计入已出让地块土地整理成本的财务费用),土地整理机构应按照累计偿还贷款利息扣除通过出让地块等方式收回的利息收入,计算拟分摊财务费用总额。拟分摊财务费用数额由土地整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备案。拟分摊的财务费用可按照各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占用额比例进行分摊,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土地整理机构可按照每季度实际偿还的贷款利息扣除收到的利息收入,计算当季拟分摊财务费用总额。每季度末按照各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占用额比例进行分摊,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同时,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按照2011年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批准的财务费用分摊方法执行,即:按以前年度形成的财务费用与当年预计形成的财务费用之和确定拟分摊财务费用总额,在地块供应(出让等方式)时视其成本空间一次性纳入整理成本。

  四、土地整理机构向市国土房管局成本审核中心报送的拟出让地块成本审核材料,包括已备案的审计报告和当季拟分摊的财务费用。市国土房管局成本审核中心据此进行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出具的土地整理成本审核报告作为返还土地整理成本的依据。

  五、对于《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津政发〔2011〕3号)实施以前,已取得的土地整理项目贷款所形成的财务费用,可纳入分摊总额。该《办法》实施后,凡贷款利率未超过基准利率的贷款所产生的财务费用,可纳入分摊总额;未经市政府或两局审批的上浮利率贷款形成的财务费用,不得纳入分摊总额。

  六、对于贷款中未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财务费用,不得纳入分摊总额。

  七、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贷款所形成的财务费用,不得纳入分摊总额。

  八、对于各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采取每年核定一次的方式。各整理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拟分摊财务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备案。市国土房管局成本审核中心依据备案的审计报告进行成本审核。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