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06 浙土资函〔2005〕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 ( 财税〔2003〕184号
)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公司、企业的股东、股权比率的变化,在法人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公司、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并未发生转移。
https://www.zj.gov.cn/art/2005/6/6/art_1229196453_2349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