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6〕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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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结合舟山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重要贡献。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制度,是得民心的“德政”“善政”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减少城乡贫困人口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划生育“全面两孩”政策调整(2016年1月1日)前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本人为本市户籍;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五)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六)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单位离退休金。
三、奖励扶助金的标准、资金来源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每人每年96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直到亡故为止。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按照提出申请当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原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按市与县(区)各50%比例承担,其中临城街道奖励扶助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普陀山镇奖励扶助金由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全额承担;原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除省补助资金外,由市本级、各县(区)、有关功能区管委会财政各自承担。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由政府确认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对象开设一个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奖励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
五、工作原则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基本条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正公平。通过社区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代扣代罚等为名目的各种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健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六、工作要求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奖励扶助工作纳入计划生育考核评估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建立奖励扶助金财政专户,并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人力社保、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违纪行为的查处。
各县(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执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函〔2005〕117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函〔2010〕57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