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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府办发〔 2022〕 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内江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内江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优势,加强税费征收管理,规范税费征管秩序,共享涉税涉费资源,保障税费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川委办〔2021〕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不断推动全市税费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精神,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强化税费联合监管和服务协作,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落实税费征管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责、行政监督、相互协调、信息支撑”的税费管理保障体系,促进我市税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强化配合,履职尽责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各项工作。

2.统筹规划、协同推进。从当前工作基础和实际出发,全面梳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工作制度,稳步推进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3.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深入查找税费数据共享、税费监管、税费服务等税费综合治理薄弱环节,研究有效措施,充分运用技术和管理等手段,加强税费数据共享、提升税费监管水平,提高税费服务质量。

二、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职责,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保障相应工作经费。为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解决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税费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社会综合治税等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决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或分工副秘书长,成员由各税费征管保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税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管理事务,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税费征管保障相关事宜,协同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相关工作安排。

内江市税费征管保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内江海关、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江市中心支局、内江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邮政管理局、国网内江分公司、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有关非税收入的执收部门(单位),各类银行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等。

三、主要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责任,在数据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职责,共同推动税费征缴保障实施方案落地落实。

(一)开展部门数据共享应用。

1.制定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各级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数据应用需求,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下,制定涉税涉费数据常态化共享目录和项目,明确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内容、标准、交换频率等信息,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年实施动态调整。目录之外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需求,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目录管理。(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

2.开展涉税费数据共享应用。除省级“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共享数据以外的本地涉税涉费数据,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目录》确定的数据内容、标准、交换频率等定期开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不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税费征管阶段性和专项性工作所需要的涉税信息,实现涉税涉费数据汇聚联通和共享应用。(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市级相关部门)

3.加强涉税费数据综合分析运用。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加强涉税涉费数据的科学分析和综合运用,联合开发数据产品,深化开展“税电指数”、市场主体等数据分析挖掘,不断拓展深化分析领域,深挖涉税涉费数据潜能,提升数据运用质效。相关部门(单位)要不断提高涉税涉费数据质量,同时加强对税务部门提供数据分析的运用,致力于服务政府决策、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级相关部门)

4.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在涉税涉费数据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要按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采取相应的保密安全措施,依法依规使用相关数据,不得将涉税涉费数据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责任部门:市级相关部门)

(二)开展部门联合监管。

5.税务部门要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在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要发挥主责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落细税费征管保障相关事宜;要加强涉税涉费数据应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拓展分析领域,发挥涉税涉费数据在政府决策、税费征管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级相关部门)

6.财政部门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社保和有关非税等税费征收部门的意见;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处理。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预测、征收和欠缴等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级相关部门)

7.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等部门(单位)的协作,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状态保持沟通,定期联合开展市场主体状态清理;规范实名数据采集,积极推行实名身份验证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等业务,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标准化实名采集数据;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先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未完成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状态,对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注销或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先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对市场主体相关数据的分析应用。(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8.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联合监管,严格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在办理土地、房屋、矿业权等产权登记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验完税证明、非税收入缴费凭证或减免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或减免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在税务部门依法扣押、查封、拍卖有产权证件的不动产时,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予以协助;加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9.水利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河道内采砂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水利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市税务局)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在参保登记、批扣协议、费款征管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动窗口业务联办、网上业务合办、咨询热线互转。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数据实时共享、定期清理、适时比对和联合分析机制,推进全市社会保险费参保、征缴、发放等工作一体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11.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等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单位)和税务部门要在非税收入征收业务上加强衔接,规范信息标准、交互时限和职责范围,做好相关非税收入费额核定和信息交互工作,提高非税收入征缴质效,推进征缴业务无缝衔接。(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

12.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储蓄存款、账户资金流转信息以及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账户监管部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追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税收,优先保障工程建设、工资社保的款项支付后,通过税库银实施税款征缴。(责任部门:银行业相关金融机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账户监管部门)

13.同海关建立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协同分析,加强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内江海关)

14.公安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车辆注册、欠缴税款人员出境管理的协同联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查验车辆完税或减免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对欠缴税款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的,及时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15.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强化税警联络,开展联合指挥,加强工作协作,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力量。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税务部门移送的涉税涉费犯罪案件,加强行刑衔接工作,实行税警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16.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新发现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的,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应将涉税涉费线索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如需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回复;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责任部门:市检察院、市税务局)

17.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税费征收、税收保全、税费强制执行等,应及时告知并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执法,依法保障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等国家税收权利。(责任部门:市法院、市税务局)

18.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行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查发〔2021〕6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联动、风险联防、问题联治、成果联创等工作机制,持续保持打击虚开骗税高压态势,以打促防,推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内江海关、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江市中心支局)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人行要将纳税人、缴费人欠税欠费和重大税费违法失信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信用发布工作制度,及时共享相关税费信用和失信信息,依法定期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公布纳税信用以及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积极推进纳税信用融入社会征信体系。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协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依法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因重大涉税涉费违法行为等产生失信行为的,要联合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依法给予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惩戒。(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市级相关部门)

20.依法加强发票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凭证。积极稳妥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正确使用电子发票和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拒绝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供气、供水资源和能源供应企业,要严格落实发票管理规定,无论购买方是否索取发票,均应向所有购买方全额开具发票(含电子发票),不得以收据代替发票使用。(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级相关部门、全市相关资源和能源供应企业)

21.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税务部门要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构建个人所得税共治管理格局,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级相关部门)

(三)实施税费服务协作。

22.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压缩税务部门提交审批的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时限。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执行口径,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信息。〔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23.税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等方面继续深化协作,结合现有的合作模式,加快实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4.税务及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人民银行优化税费退库流程,积极压缩税费退库到账时间,推进税费退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国库退库资料无纸化传递。人行、税务、银行业相关金融机构要拓展和优化税库银联网征缴税费的范围和流程,推进税费征缴全流程网上办理。人行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加强税库银联网系统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畅通。(责任部门:市税务局、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银行业相关金融机构)

25.海关、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推进出口退税“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减少出口退税业务办理环节,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内江海关)

2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实现咨询热线互转,推进社会保险费业务经办和缴纳的联合办理,实现线下“一厅联办”和线上“一窗联办”。依托部门间信息交互平台,建立常态化工作处理机制,构建社会保险费线下业务经办和征缴“最多跑一次”。(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27.税务、外汇管理部门要为市场主体“走出去”建立便捷通道,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提供便利,实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和付汇隐含备案信息电子化传递,提高付汇业务办理效率。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增值税发票等数据互换,为金融机构优化资本项目便利化服务提供支撑。(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江市中心支局)

28.市、县税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进驻同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开展税费征收服务。市、县两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予以统一管理,保障场地和设备。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为税费征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场地支持,可将“天府税邮驿站”作为村(社)税费便民服务点,集中提供涉税涉费服务。〔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2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优势,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涉税涉费数据采集、政策宣传、缴费服务、诉求收集等税费保障工作。〔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30.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司法、公安、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的协作,深入推进“枫桥式税费调解中心”“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建立“全链条”调解机制,持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31.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以纳税缴费信用开展贷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拓展线上办理渠道,丰富信贷产品,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税务部门、商业银行要持续深化“银税互动”,推动以纳税缴费信用为重要参考向小微企业授信,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责任部门:内江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税务局)

(四)落实经费保障。

3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省、市关于税务部门经费保障有关办法的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承担地方党委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应统筹予以保障。〔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3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代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继续由地方按原渠道予以保障。除国家明确不安排委托代征经费的零星、分散非税收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原有保障方式执行。〔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涉税费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工作机制,组织制定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目录,完善相关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涉税涉费数据互联互通、便捷交换和共享应用,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深化涉税税费数据分析运用。

(二)建立税费征管协同工作机制。建立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全面协同机制,梳理协同事项,明确税费协同共治责任,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积极优化税费服务方式,依法联合实施惩戒措施,推动联合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共同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建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扎实开展好相关工作,切实履行税费征管保障相关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意见。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夯实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定期收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情况,分析、解决存在问题,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三)加强督促督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税费保障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对税费征缴保障工作中推进落实不力、配合协作不力的,属于首次的进行工作提醒,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税费征缴保障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来源:内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12-30 有效范围: 四川 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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