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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及下放高级工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核发的通知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及下放高级工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核发的通知

台人社发〔2017〕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人社发〔2021〕2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人社发〔2024〕19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将民办学校和社会化考评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下职业资格鉴定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技师(二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审批内容,放权给椒江、黄岩、路桥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9号)要求,现其它县、市按原规定执行。为切实做好调整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和高级工(三级)及以下职业资格鉴定及证书核发的有关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管理及市本级和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二、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9〕21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台人社〔2014〕192号)有关规定,规范审批和依规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新增职业培训项目),严握举办者法人和校长资格条件、教师和实训指导老师、教学场地、安全设施、实训设备(按《职业大典》要求配齐配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规定标准,如遇不明事宜要及时与我局联系沟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跨区域招生的,要经生源所在地或定向培训就业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经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各地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三、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名称,市本级审批的统一使用“xx市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县(市)级统一使用“xx县(市)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区级统一使用xx市xx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四、要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

五、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编委办、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六、原在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负责换证工作。下放管理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于2017年5月30日前凭原办学许可证(原件)直接到所在地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办理换发《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手续,各地不作重新审批,原机构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名称可维持不变,也可根据举办者的要求予以更名。各地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在换发证时收回原证件,转交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七、完善年检年审制度。建立健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年审工作机制,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每年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办学情况,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每年5月31日前向同级民政局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年度检查,并由法人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年检年审结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8510507.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7日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