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绍兴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价费〔2012〕3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全文废止
绍兴县发改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绍发改〔2012〕71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 ( 浙价房〔1997〕209号
)和《
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 浙财综〔2012〕4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绍兴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住宅60元/平方米、非住宅1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本批复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