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舟政发〔2016〕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修改。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引导海洋捕捞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其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人社发〔2016〕65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提高渔民养老保障基本待遇水平,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我市渔民养老保障工作,重点把握四项基本原则:一要依法行政。遵循“法治”理念和要求,按照《
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不单独建立渔民养老保险制度。二要分类解决。整合用足现有政策资源,因地制宜,重点解决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解决资金筹集,拓宽资金渠道。三要统筹兼顾。根据现有社保体系,结合我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现状,合理把握不同制度、不同参保群体的总体平衡。四要属地负责。各县(区)对属地渔民养老保障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积极稳妥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确保渔区和谐稳定。
二、参保及补助办法
(一)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身份按《市人力社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舟人社发〔2014〕259号)文件办法认定。对经认定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已领取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对此类渔民,可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1200元、2400元、3600元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缴费金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除以139个月计发。
对选择按1200元、2400元、3600元的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人员,建立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和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按选定的缴费档次和捕捞年限进行量化。1200元档次的,每一年捕捞年限账户量化金额为1575元,2400元档次的为1668元,3600元档次的为1760元,并统一按除以139个月计发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不再发放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
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仅用于计发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不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计息,不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不选择按1200元、2400元、3600元的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继续领取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
2.未领取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劳动年龄段内人员选择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先按月缴费,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缴费期间(包括正常缴费、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可以享受政府缴费补助80元/月。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缴费参保,待其到达60周岁并符合领取条件时,可选择按1200元、2400元、3600元的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按选定的缴费档次和捕捞年限进行量化。已按不同档次缴费满15年的人员,年平均缴费金额在1200元以下的,不进行账户量化,年平均缴费金额在1200-2400元的,按1200元档次标准进行账户量化,年平均缴费金额在2400-3600元的,按2400元档次标准进行量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参保人员重新选择缴费档次后,不再调整已享受的政府补贴。
(二)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劳动年龄段内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是指经海洋与渔业部门认定的从事国内捕捞、远洋渔业和水产养殖的舟山籍从业人员。
选择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先按月缴费,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正常缴费和延长缴费期间可以享受政府缴费补助20元/月。
(三)传统海洋捕捞渔民遗孀。
可享受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其遗孀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同时,可叠加享受原集体捕捞渔民遗孀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原集体捕捞期间生产事故死亡渔民的遗孀,生活补贴为200元/月;其他原因死亡渔民的遗孀,生活补贴为100元/月。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遗孀须经乡镇(街道)核实公示,并经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发放。
三、申请缴费补助办法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办法。
申请人应先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度缴费参保,再于次年3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乡镇(街道)集中汇总后,报送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认定。
申请人未正常缴费或逾期未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视作自动放弃缴费补助,不予追补。
四、资金列支渠道与发放流程
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传统海洋捕捞渔民遗孀生活补贴、渔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助等资金均由同级政府负责统筹解决。
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和传统海洋捕捞渔民遗孀生活补贴等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渔民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于次年4月底前根据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认定的补助对象和金额,将所需补助资金拨付给所属乡镇(街道),并由乡镇(街道)于次年6月底前将该补助资金分发至个人。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渔民养老保障工作。各级人力社保、海洋与渔业、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联动机制,严格核准程序,细化各环节衔接过程,加强管理和服务。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及时建立和完善海洋捕捞从业人员数据库,并做好缴费补助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社保经办机构积极配合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海洋捕捞从业人员参保信息比对。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及时将缴费补助对象、补助资金情况等通过乡镇(街道)向社会公示,确保发放工作的公开、透明。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