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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财资环〔2024〕12号

   
 
各县(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

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55号)《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舟委发〔2020〕1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函〔2014〕156号)等有关规定和《舟山市 “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行动计划》(舟美丽办发〔2023〕2号),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以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县(区)、功能区预算管理等。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县(区)、功能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功能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

(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主要包括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主要包括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四)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环境监测重点工作、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维、生态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遥感动态监管、环境安全监管、环境领域标准监管等工作。

(五)其他。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支持范围可根据年度生态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领域,应当及时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当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因素和年度绩效考核因素计算确定,可统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具体分配因素如下:

(一)工作任务因素。根据省、市当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部署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分解下达的市本级、县(区)、功能区年度工作任务量确定。

(二)绩效考核因素。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美丽舟山建设或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考核情况综合确定。

第八条 补助给定海区、普陀区及各功能区的专项资金,按照工作任务因素和绩效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岱山县、嵊泗县按照绩效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市属各单位以及涉及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及其拓展区的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所需专项资金,按照工作任务因素进行分配。

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有明确分配方向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当年度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分配因素,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市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条 县(区)、功能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的8月底前全部下达。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市财政局视情开展绩效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区)、功能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县(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20〕49号)同时废止。

 

附件: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财行〔2020〕49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16〕9号)、《舟山市治水治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舟财农〔2018〕16号)、《舟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舟财行〔2013〕37号)同时废止。

http://zscz.zhoushan.gov.cn/art/2020/12/28/art_1229339756_3641291.html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4-04-19 有效范围: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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