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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农药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农药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农发〔2020〕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2〕5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按照“高对标、全覆盖、零许可、数字化、强监管”要求,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农药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农药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8日

舟山市农药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内采取告知承诺制申请农药经营许可,仅限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申请,农业农村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要求,由农业农村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市本级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各自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对实行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告知承诺的事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积极主动履行承诺内容,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方可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条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农业农村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记录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在申请人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舟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

以外其他农药)告知承诺书





经营者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

经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注:1.此页为告知承诺书首页,后附告知内容、承诺内容共计6页。

2.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行政审批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留存。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内容


按照《舟山市农药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二、申请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禁止性要求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四、申请材料

1.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2.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分支机构登记表(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3.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结构说明材料;

4.仓储场所地址、面积、结构说明材料;

5.营业场所内外部照片;

6.仓储场所内外部照片;

7.计算机管理系统清单及照片;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9.经营人员学历证书或培训证明;

10.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11.营业场所货架、柜台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12.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13.安全防护设施清单及照片;

14.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8项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目录及文本。

注:其中第8项、第14项材料由申请人自行承诺已具备条件,可免于提交。

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1.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2.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2.申请人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农药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5.申请人若需变更、延续、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八、诚信管理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记录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内容


本单位(全称                     )就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积极主动履行承诺内容,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以上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印发




《舟山市农药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4- 08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农药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4月8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19年11月15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部署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近期,根据市统一部署,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按照“高对标、全覆盖、零许可、数字化、强监管” 和“奋力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明确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且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上要求将改革方式从“优化审 批服务”升级为“实行告知承诺”。我局在前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将农药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方式从“优化审批服务” 提级为“实行告知承诺”,并制定了《舟山市农药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改革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主要内容

《舟山市农药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对我市“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的适用范围、定义、告知内容、承诺内容、审批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设计了行政审批机关告知内容、承诺内容等申请格式文本,供审批机构提供给申请人使用。

三、解读机关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联系处室为: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