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6〕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8〕97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绿谷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谷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谷信息产业园(下称园区)管理,加速信息产业集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包括绿谷信息产业园、天宁孵化基地和中东路孵化基地。主导产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发展物联网与智能机器人软件研发服务、“互联网+”新业态和智慧养生服务等产业。
第三条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信委)为园区的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工作,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制定园区相关管理细则。园区日常管理工作由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绿谷公司)具体负责。
第四条 申请入驻园区国资物业的企业,租用面积6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经信委按《
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
》审定;6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重大项目入园决策评价工作规程》执行。
申请入驻园区非国资物业的企业,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并报市经信委审定;引进法律、金融、科技和人才中介、培训等相关配套企业,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30%,规划批准商用面积除外。
第五条 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财政、税务、国土、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产权登记、财政政策兑现等手续。
第六条 入园企业的注册、税收须落户在园区,才能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园区企业应自觉遵守产业、物业、装修、广告、交通等园区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楼宇用途;不得超范围经营,确需变更的须重新审核入园资格。
第八条 园区主管部门及时公布入园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按相关规定对入园企业组织评估、考核。
第九条 园区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且限期整改未到位的,不得享受园区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根据入园协议有关条款办理退园:
(一)非国资物业业主擅自引入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要求的项目或企业;
(二)企业超范围经营的;
(三)企业擅自转租、转让或长期闲置办公用房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市政府相关文件及园区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