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市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
二、市、区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力社保、住保房管、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出具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用工单位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除《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流动人口拟在本市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委托、代办申报居住登记的,须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申领《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以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五、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提供以下证件、证明等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
(三)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相应证明材料。
1.以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领。
申领者本人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不含一个月以上中断或补缴,下同)的凭证。
2.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领。
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上述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已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租赁房屋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租住国有土地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其申请《居住证》的日期应在租赁期限内,下同);
②租住集体土地房屋的申请人,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租房屋不具有“违章建筑、危险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形的《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和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协议);
③租住单位自管房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公有住宅租用证明或产权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
④租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核发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管部门盖章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满足“合法稳定住所”申领条件外,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的有效《居住证》及其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
3.以连续就读条件申领。
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满1年以上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
六、持有有效《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可直接换领《居住证》。
七、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报送相关信息以及申领《居住证》等,实现居住登记申报、《居住证》申领以及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网上开展。
八、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居住证》申领证明材料目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城建、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住保房管、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工会等部门(组织)应当推进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尽快实现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共用。
九、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十、对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经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十一、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领证时,应当出示《居住证》受理回执或身份证。制证单位(部门)可以代办《居住证》的邮寄事项,费用由申领人自理。
十二、《居住证》持证人在市区的实际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持证人发现证件载明的信息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更正;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
十三、《居住证》损坏或遗失的,持证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十四、《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十五、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功能终止:
(一)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二)已转为本市市区户籍人口;
(三)死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需提交申领人及其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除提交申领人本人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十七、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证件工本费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十八、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时,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
十九、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亲属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事宜需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二十、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19-01-09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就居住证申领的适用范围、申领条件、签注变更、操作流程等问题作了规定,2019年2月1日起正式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 背景意义
2017年1月1日开始,我市实施“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居住证制度,总体平稳有序。随着上位法的修订,结合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居住证申领条件并出台《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背景。
(一)贯彻落实《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定要求
随着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上位法的修订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全面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启动了对2011年颁布实施的《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的修法工作。2017年12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市规定》)。2018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6条对居住证申领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
(二)解决居住证申领不足的现实需求。从客观情况来说,我市当前实施的居住证申领条件是按“控量提质”的要求和“适度从紧”的原则确立的,条件的把握上远高于其他地市,实施一年多来,总体平稳有序,但也存在部分群体领证难的情况。今年以来,已有多人多次前往省政府、省公安厅信访要求解决未成年人居住证申领问题(较为突出的是江干区)。此外,部分居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因难以领证导致较多信访投诉。
(三)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民心所求。2018年,杭州“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出了打造“移动办事之城”的目标,省、市及相关部门对“一证办”和五星级办事均作了明确和要求,这对居住证事项的办理提出了较大挑战。居住证办理如何补齐短板、深化改革,有效突破“移动办、网上办”的瓶颈问题,除了打通网络、打通数据外,还要优化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流程,进一步减材料、减审批,以提升改革的整体效应,提高流动人口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
市规定》,我办倒排时间节点和以任务清单形式抓好落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调研
组织各区、(县)市流动人口办、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对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情况特别是居住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和分析存在的问题,通过书面征询、会商等形式征集修订意见及理由。期间,专门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面对面进行深入交流探讨,听取意见。
(二)科学评估
委托浙江工业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人口学等领域的教授专家团队,对新型居住证制度和居住证申领条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重点从经济社会发展、上级要求、部门意见、流动人口需求等多维度进行分析,共采集样本点9个,抽取流动人口2250位,对居住证申领条件、申领方式及发放流程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专题会商
居住证三个申领条件的把握是重点所在,为此,我办与市人力社保局专题会商确定了以社保作为流动人口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条件,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题会商确定了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认定条件,与市教育局专题会商连续就读的相关认定条件等。
(四)征求意见
6月15日,市流动人口办下发《细则》草案,向25家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16个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书面征求了第一轮建议,共反馈37条意见,经逐一研究,采纳了7条建议意见。6月20日,在第一轮建议修改的基础上征求第二轮建议,共反馈9条意见,经逐一研究,采纳了2条建议意见。
(五)请示协调
针对市教育局提出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领居住证的条件过于宽松,势必加剧杭州市教育资源的紧张,并且没有堵住居住证申领人为了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而随意变更居住地址的漏洞,从而导致流动人口跨区无序流动加剧了各区之间的矛盾”的意见,我办专门向省公安厅和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未成年人享受义务教育是否需要本人领证为前提”、“未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条件”等问题进行书面请示。根据省厅批示意见,我办及时向市领导进行汇报,与市教育局进行交流沟通,结合杭州教育资源紧张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六)网上公示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办于2018年10月24日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听证”栏目公开征求《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24日至11月1日。截止11月1日,共收到各类咨询、建议共16条。其中咨询7条,为政策点赞1条,建议8条,建议主要针对居住登记时间、居住证申领条件认定标准、未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领证等问题。经再三斟酌和相关部门沟通后,采纳建议3条,不予采纳5条。
(七)合法性审查
2018年11月1日,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对〈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杭府法审〔2018〕84号)的相关要求,经集体会商研究,对市法制办提出的申请人证明材料提供问题、信息变更增加更正内容、删除相应条款等均予以采纳,同时就未成年子女的申领条件与市人大等部门进行了再沟通。
(八)稳定风险评估
推行《细则》是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抓手,也是《省条例》《
市规定》有具体要求的法定任务。《细则》出台前不仅多层面征求了意见建议并专门组织专家评审稳评报告,还充分考虑了政策的拓展性和延续性。11月6日,市维稳办《关于上报〈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的复函,作出了:“《细则》的出台是合法、合理和可行的。因实施《细则》而引发大规模涉稳事件的可能性不大,稳定风险总体可控,可以实施”的评估结论。
三、 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细则》共22条,不分章节,围绕居住证申领的适用范围、申领条件、签注变更、操作流程等具体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与现在执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相比,本《细则》主要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申领材料简化。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化居住证申领条件:
1.简化“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条件。以“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不含一个月以上中断或补缴)的凭证”作为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条件,无须再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其他证明材料,并且实现与人力社保部门的数据共享,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
2.简化“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条件。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只需提供房屋权属、亲属证明即可;租住国有土地房屋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项材料即可,取消了此前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等证明。
3.简化“连续就读”的认定条件。只须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满1年以上学籍证明。其中,未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对已在杭州市区各类学校连续就读的学生予以适度从宽,且考虑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设置了有一方监护人在杭陪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
(二)申领方式优化。申领条件简化之后,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报送相关信息以及申领居住证等,实现大部分居住证申领从网上预约办向网上全程办转变。
(三)目标人群细化。为了解决居住在集体宿舍、企业公寓的就业者及其配偶子女无法申领居住证的现实矛盾问题,新增租住单位自管房房屋、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房屋的申领条款,并专门会同住保房管局研究讨论了集体宿舍权属问题,对明确为住宅的可以按单位自管房条件予以申领。针对部分流动人口及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情形,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直系亲属纳入居住证申领范围(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从而解决寄住、借住问题。对持有有效《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可直接换领《居住证》。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领居住证的问题,采取“2+1”的条件即“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居住证加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与现有政策要求的“2+2”减少了一方社保条件,既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性,又兼顾杭州义务教育资源紧张的现实情况,体现政策的务实性。
联系电话:87280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