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22〕62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支援合作局、区域合作办、长三角办、协作中心(宁波不发):
为促进山海协作“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高质量建设和有序发展,规范省级山海协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现将《浙江省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山海协作“飞地”高质量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5号)、《关于支持山区26县特色生态产业平台提升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发改地区〔2021〕216号)有关要求,促进山海协作“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高质量建设和有序发展,规范省级山海协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相关财政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山海协作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山海协作“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建设的奖励资金,属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资金实施期限为2022-2024年。
第三条 资金按照“分类分档、奖补结合,动态激励、以奖促建”的原则分配。
笫四条 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做好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牵头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监控。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牵头下达资金,并指导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有关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支援合作、区域合作、长三角、协作中心)、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安排、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
笫五条 资金奖励对象为经省山海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省级山海协作“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所属的山区26县。
笫六条 资金规模为平均每个“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各4000万元,按照“基础奖励+中期绩效奖励”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一)按照《浙江省山区26县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建设导则》《浙江省山海协作“飞地”建设导则》的要求,2022年完成申报并审核通过的“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按补助标准的60%下达基础奖励资金,逾期启动的不予奖励。
(二)2023年底,对“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中期绩效评估,按照评价等次,于2024年初下达剩余奖励资金,中期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第七条 资金由各有关市、县(市、区)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建设和发展,具体包括:
(一)“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人才培训和技术创新等相关项目。
(三)其他山海协作“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建设相关的重点工作。
资金不得用于安排单位运转经费和发放津贴补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
笫八条 各地要建立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统筹安排资金,同时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在收到资金3个月内将具体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地山海协作职能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具体实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适时开展绩效抽评,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笫九条 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支援合作、区域合作、长三角、协作中心)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笫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相关市、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支援合作、区域合作、长三角、协作中心)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笫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8〕4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