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改制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0〕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政办〔2016〕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改制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ООО年十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改制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保障改制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及其职工。改制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属住院医疗保险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是指改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改制企业离休人员按市委办发[1999]121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改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从国有资产处置中提取一块,以改制企业为单位,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一)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2000年10月份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每一年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8%标准提取;71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8%标准提取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住院医疗保险。2%由社保部门代管,用于改制后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包干。为计算方便,每月折算为20元,直接在养老金中按月发给至亡故为止。
(二)在职职工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一年按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档标准500元提取医疗保险费,用于住院医疗保险;如有剩余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直接发给本人作为门诊医疗费包干。
第四条 改制企业按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自次月开始享受《暂行规定》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改制企业职工依据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享受《暂行规定》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应年限;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期满后,按《暂行规定》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须补足2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改制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工伤、职业病、工伤旧病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改制企业职工参保申报程序:
(一)改制企业填写《医疗保险登记表》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缴纳清单》,报社保部门;
(二)经社保部门核实,改制企业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发给《住院医疗保险卡》,由职工保管并凭其就医。
(三)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期间改制的企业职工须在2001年1月31日前向社保部门申报缴费。逾期不申报缴费,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县以上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