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
浙发改产业〔2019〕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第22号令),我委牵头制定了《浙江省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浙江省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
根据《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2号令)有关要求,汽车投资项目已调整为备案管理。为推进我省汽车类投资项目备案的规范性,合理布局汽车投资项目,按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备案范围
汽车投资项目备案范围包括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
(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
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
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二、备案权限及条件
(一)备案权限: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宁波市除外)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专用车、发动机投资项目(宁波市除外)由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零部件(除专用车、发动机外)投资项目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备案条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条件由企业对照《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执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提供的企业和我省汽车产能利用率等情况确定全省(含宁波)是否具备备案条件,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简称“在线平台”)上公告。
三、备案操作流程
(一)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在线平台要求进行操作。
(二)企业在项目备案前要及时关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公告,查询了解我省当年是否具备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可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备案。
四、备案登记信息
企业备案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含股东构成);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五、职责和法律责任
(一)管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汽车投资项目的总体指导和监督,向社会公布全省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是否具备备案条件,加强对企业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负责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宁波市除外)的备案管理;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专用车、发动机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他零部件(除专用车、发动机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宁波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宁波市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指南,加强对宁波地区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全省汽车产能利用情况,布局建设宁波汽车整车项目。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与各级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银保监等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汽车企业。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按照本指南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真实、准确的备案信息,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省公共信用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对经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主体,按《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联合惩戒。
本服务指南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文件相违背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浙江省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5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汽车投资项目由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要求各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发布各省《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为贯彻落实《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二、主要内容
《指南》对备案的范围、权限及条件、操作流程、登记信息、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关于管理权限的问题。按照《规定》,汽车整车(乘用车和商用车)投资项目由各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其他投资项目(专用车、发动机等零部件)由各省自行决定备案权限。《指南》规定汽车整车(乘用车、商用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备案,其中宁波市投资项目由宁波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专用车和发动机投资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其他零部件投资项目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2.备案信息和备案流程。企业汽车投资项目备案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简称“在线平台”)上操作,备案流程、登记信息参照现有在线平台流程进行操作。《指南》强调了企业在备案前要关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公告。同时根据《规定》要求,在登记信息栏目中增加了“股东构成”信息。
3.关于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汽车投资项目的总体指导和监督,向社会公布全省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是否具备备案条件,加强对企业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二是各地市(不含宁波市)负责专用车和发动机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他零部件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三是宁波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宁波市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指南,加强对宁波地区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全省汽车产能利用情况,布局建设宁波汽车整车项目。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南》规定汽车投资项目由各级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银保监等部门开展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具体监管要求和责任追究按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的责任。《指南》要求企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不实或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处罚和信用管理结合的办法,列入到项目异常名录、失信企业名单、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对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项目将列入异常名录;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对经认定严重失信主体,按《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执行,并实施联合惩戒。关于失信主体的认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报信用管理部门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