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企〔2022〕19号
各区(市)财政部门、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
为规范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2年6月21日
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市民营经济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民营和中小企业(以下统称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括市民营经济局直接使用的资金和下达各区(市)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开拓、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其他中央、省、市确定的需市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区(市)财政部门和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政策规定,结合财力情况和市民营经济局提报的支出需求等,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市民营经济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二)市民营经济局负责建立项目库,科学、合理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全面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遴选、项目确定、预算评审、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考评验收、绩效评价等,并对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以及评审评价结果等负责。
(三)各区(市)财政部门和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辖区内项目申报和审核、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六条市民营经济局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预算编制通知要求提报资金支出需求;市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结合财力情况和市民营经济局提报的支出需求等,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市民营经济局按照预算控制数,区别轻重缓急,提出分领域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其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区(市)。
第七条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市财政局将预算批复市民营经济局。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市民营经济局直接使用的资金具备支付条件后,由市民营经济局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市民营经济局使用资金应符合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下达各区(市)转移支付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民营经济局按规定印发申报通知。对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由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申报通知。
(二)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汇总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按时报送市民营经济局,同时抄送区(市)财政部门。对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区(市)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配合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
(三)市民营经济局复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民营经济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各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对具备免申即享条件的项目,可免予申报,由市民营经济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文件、数据等,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下达各区(市)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项目申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央办法未明确具体事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遇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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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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