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充分认识生育保险制度在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着力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合法权益,各经办机构要确保生育保险待遇发放到个人。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参保女职工享受三十天奖励假,并依法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二、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管。切实加强和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基金累计结存水平。基金累计结存在6个月支付额度以下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特别是2017年底基金累计结存支付额度不足3个月的统筹地区,要及时调整费率,切实保障基金支付能力。要将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强化费用监控和审核,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完善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探索实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将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系统直接结算,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