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3〕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2〕39号
)精神和基金运行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参保人员保障待遇,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筹资增长机制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按上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3%左右比例确定,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不低于三分之一。2013年度,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250元,各级财政补助45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5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各级财政补助370元;市财政按照各县(区)实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5元补助。
二、做好参保筹资工作
各县(区)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宣传培训,吸引更多群众参加保险。要及时掌握参保缴费进度,争取在医保年度开始前完成参保筹资工作,确保参保覆盖面稳定在95%以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