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科成〔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本指引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解释。
附件2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序号 |
负面清单 |
|
举办者(社会组织或企业) |
01 |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 |
02 |
法定代表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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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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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不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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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法定代表人有犯罪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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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法定代表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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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对问题整改不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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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有违法违规举办其他培训机构既往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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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弄虚作假,恶意规避机构准入审核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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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 (个人) |
01 |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02 |
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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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信用状况不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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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有犯罪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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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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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对问题整改不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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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有违法违规举办其他培训机构既往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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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弄虚作假,恶意规避机构准入审核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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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01 |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02 |
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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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信用状况不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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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有犯罪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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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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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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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 |
01 |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02 |
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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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信用状况不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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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有犯罪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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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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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未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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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教育管理岗位经验少于3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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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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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未持有健康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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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弄虚作假,恶意规避机构准入审核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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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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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已担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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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和管理人员 |
01 |
信用状况不良的 |
02 |
有犯罪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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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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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未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和财务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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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未取得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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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未持有健康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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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存在学历、从业资格等证件造假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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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外国人未取得来华工作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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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外国人持有的是C类工作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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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境外的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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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
附件3
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需材料清单
一、所需材料
1.填写《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4);
2.举办者的身份证或法人证书、社会信用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证、社会信用证明;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培训机构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行政、财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
4.填写《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5),从业人员对应的教育管理经验、教师资格证或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合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教学教研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包括:行政负责人、教学教研人员、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5.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主要教学设备及资产统计表等;
6.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7.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培训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相关文书;
8.签署《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附件6);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11.其他资料(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具有科技类培训功能的机构需重新审核,原登记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原登记为个体户的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并重新登记为公司)。
二、材料基本要求
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供验证,提交复印件;材料按上述清单顺序排列,打印、复印统一使用A4纸张。
附件4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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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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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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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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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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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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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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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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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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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性质 |
£自有£租赁 |
注册资本(开办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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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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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人) |
其中: |
教学教研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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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人数 |
(人) |
签订一年以上聘任合同教师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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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高中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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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股东) |
投入方式 |
出资额 (万元) |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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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
举办者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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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程£机器人£科学小实验
£科普知识£其它: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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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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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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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培训机构举办人(签章): 培训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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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地 踏 勘 情 况 |
踏勘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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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拟设立机构名称)设立申请,经审核,该机构符合要求,同意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 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30天。
主管部门盖章:
核准日期:年月日 |
审核编号:
(注:批准编号为T+行政区划码+年月日+2位序号)
附件5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岗位(注明 是否多点任职) |
学历 |
从业资质 |
从业年限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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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
2.如果在一个培训机构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注明。
附件6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运营管理,本机构郑重承诺: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学,热爱教育事业,努力发挥科技类校外培训对学生素质的提升作用,争做校外培训行业典范。
2.严格遵守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相关要求,不擅自降低标准,不以科技类校外培训之名举办任何形式的学科类课程培训。
3.本机构所聘教职工在从业期间表现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爱护学生,无违法犯罪记录。
4.本机构所用的所有课程教材来源及内容合法、合规,不悖公序良俗,不违科学精神,不存在盗版侵权等违法情形,并自愿接受科技、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5.不搞乱收费、哄抬收费标准,履行资金监管要求。
6.坚持实事求是地进行招生宣传,不作虚假、夸大陈述,不误导学生及家长。
7.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加强应急演练,履行培训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护责任。
8.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做好机构年检工作,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并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培训机构举办人(签章):
培训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7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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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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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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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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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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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 □培训场所□培训内容□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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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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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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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或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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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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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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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本审核意见,有效期30天。 |
可附页共页
附件8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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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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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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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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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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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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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郑重承诺: 本机构不存在未履行的债务,不存在未了结的法律纠纷,依法依规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对剩余财产进行处置。如弄虚作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或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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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年月日 |
附件9
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联)
: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年月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应当于年月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服务窗口(盖章)
年月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于年月日申请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年月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应当于年月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窗口(盖章)
年月日
附件10
办结通知书(申请人联)
: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申请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同意设立培训机构并开展培训业务。
你(单位)于年月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窗口(盖章)
年月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同意设立培训机构并开展培训业务。
你(单位)于年月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窗口(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