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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停止执行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停止执行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6〕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纠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合法问题的意见》要求,现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35号)等6个文件作如下调整:

  (一)以下两个文件废除失效,不再执行。

  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35号);

  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28号)。

 (二)以下文件从即日起停用,不再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114号)。

  (三)以下两个文件继续执行,文件名称和文号进行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号)调整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5号);

  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5〕130号)调整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7号)。

  (四)以下文件名称和文号进行调整,部分内容继续执行,部分内容按照新文件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13号)调整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6号),其中第二(一)、(二)条不再执行,具体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42号)文件执行,其他继续执行。

  

  附件: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5号)

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6号)

        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30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