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农质发〔2017〕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局:
为贯彻实施《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现将《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4月1日
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
(试行)
根据《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现将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省级认定标准。
(一)种植业。产地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并且粮食作物100亩以上,露地蔬菜(含油菜等)3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果园30亩以上,茶叶30亩以上,食用花卉1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
(二)林业。毛竹以外的食用竹笋30亩以上或毛竹笋300亩以上,木本粮油50亩以上。
(三)畜禽养殖业。参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其他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四)水产养殖业。
1.海淡水池塘、滩涂、山塘水库、稻田养殖:面积30亩以上;
2.浅海贝藻养殖:面积50亩以上;
3.设施大棚(含工厂化)养殖:面积3亩以上;
4.网箱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大网箱)4只以上,普通网箱(小网箱)20只以上;
上述有关“以上”数量规定均包含本数。
二、各县(市、区)农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认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制定严于省级认定标准的具体管理标准,并分别报省农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本认定标准不适用于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
四、本认定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