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2007.09.06 陕财税〔2007〕66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2007年9月3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了确保《方案》的按时实施和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各市(区)、县(区)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现将贯彻落实《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方案》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本地区每一等级土地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07年9月20日前由市(区)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2、加强宣传和辅导,做好《方案》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要主动和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把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搞好。
3、做好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工作。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4、确保《决定》和《方案》的贯彻落实。
《决定》和《方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的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决定》和《方案》的动员和部署工作。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决定》和《方案》的内容和贯彻落实意见。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决定》和《方案》的贯彻落实。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
(2007年9月3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发文为准)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对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进行了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根据本地实际,及时调整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提出《调整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考虑我省近年来
土地使用税的执行情况及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状况,现提出以下调整方案:
一、纳税人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城镇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西安市1.5元至27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区1.2元至15元;
县级市0.9元至10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6元。
三、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城镇
土地使用税按季征收,纳税期限为季度末后十日内。
四、各市(区)、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本调整方案制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本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