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共同对联合发文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1.全文失效废止《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通知》(舟地税发〔2007〕28号
)
2.全文失效废止《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费行业最低申报比例的通知
》 ( 舟地税发〔2017〕30号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共同对联合发文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定必要性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必要根据,对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缴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务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因此,舟山市税务局根据相关上位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会同有关联合发文单位对联合发文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以公告形式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