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台州市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土资发〔2018〕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台自然资规发〔2020〕4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台自然资规发〔2022〕19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集聚区、开发区分局:
现将《台州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台州市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9日
台州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是指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新建或改扩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进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易发区划分为准。
第三条 区域评估由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域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委托具有甲级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管理的区域(或部分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四条 区域评估应当遵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对区域范围内的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及建议。
第五条 评估单位完成区域评估后,书面报告区域管理机构,提出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的申请,由管理机构组织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对评估单位提交的区域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查专家须为浙江省地矿评审专家库成员,且具有地质、水文与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评审专家人数为5~7名,设组长1名。
第六条 区域评估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后,再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联审,协调消除各类评估评审结果间的矛盾差异,形成最终成果后提交区域管理机构,并在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管子系统登记。区域评估报告受区域所属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如区域跨县域,须受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
第七条 区域评估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结果。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规划部门确认的选址范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其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由区域管理机构确认其是否位于区域评估范围。
如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但不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须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如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且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由区域管理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当发现区域范围地质环境条件改变时,需协同区域评估单位,共同确认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及其周边是否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环境条件发生较大改变,如未发生较大改变,则无需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申办建设用地许可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域评估报告即可;如发生较大改变,则须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经区域管理机构协同区域评估单位共同确认,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项目、复杂用途项目,须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开发利用孔隙承压地下水项目;
(2)重要线状工程(铁路、轻轨地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架道路、隧道工程、油气管线等);
(3)跨江跨海特大桥工程、涉海港口码头工程、内河10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和航道工程;
(4)高度大于120米或楼层大于30层、基坑深度大于10米或基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各类构建(构)筑物工程;
(5)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原重化工业用地开发或者垃圾填埋场项目。
第八条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区域评估报告或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经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九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提供区域评估所需的建设、规划等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评估单位应提供全面、真实的评估报告资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区域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检查、抽查,保障区域评估工作质量,督促区域评估成果的利用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检查、抽查内容包括:承担区域评估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利用区域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是否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
第十一条 经检查、抽查发现评估单位、建设项目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将检查、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台州市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37 号)、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是指对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域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进行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评估内容为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和影响范围内采矿权的设置情况;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或其他类型的探矿权;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异常情况;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等(建筑石料、砂矿及粘土等广泛分布的矿产资源和未经地质勘查的其他矿产资源不列入调查对象)。
第三条 区域评估由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域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在区域评估前需开展区域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工作,形成《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通过。如《调查报告》区域范围内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则不办理区域评价,如《调查报告》区域范围内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则需办理区域评估。
第五条 区域评估应当遵循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评估报告说明调查区内是否有矿产资源被压覆,阐述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影响程度,并对工程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 区域评估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结果。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申报用地时,按规划部门确认的选址范围,由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所在行政区的国土部门明确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及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单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第七条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应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压覆矿产资源,按有关规定提交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材料,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前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已设立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