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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7〕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19]2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舟山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卫生计生专业人员扎根海岛,为海岛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结合舟山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县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重对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本评价条件为我市县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人员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本评价条件要求进行细化,确定当地的推荐评价条件。择优推荐可按职责权限,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对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其中,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一般只允许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破格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中须有1年以上为优秀。

(一)县级卫生计生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二级以上杂志发表2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一级杂志上发表;

2.主持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结题;或者获得县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

3.在县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副理事长以上学术职务,或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理事以上学术职务,或在省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或者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政府综合性先进个人奖励;

4.大专学历破格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中专学历破格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0年。

(二)县级卫生计生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二级以上杂志发表2篇论文。

2.排名前2位参与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结题;或者获得县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

3. 在县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副理事长以上学术职务,或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理事以上学术职务,或在省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或者获得县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政府综合性先进个人奖项;或者近3年内在县级医院担任护理部主任、副主任;

4.大专学历破格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中专学历破格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

(三) 县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三级以上杂志发表2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二级以上杂志发表;

2.主持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结题,或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位)以上;

3.获得县级以上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政府综合性先进个人奖项;

4.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县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乡镇计生办)从事专业工作累计满30年(一级偏远海岛可减少8年,二级偏远海岛可减少5年)。

(四) 县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三级以上杂志发表2篇论文;

2.参与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并结题;

3.获得县级以上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政府综合性先进个人奖项;

4.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县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乡镇计生办)从事专业工作累计满25年(一级偏远海岛可减少5年,二级偏远海岛可减少3年)。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三)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有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学分(学时)要求。学分要求连续6年内取得。

(四)下基层服务要求。城市医生应按规定完成下基层服务任务。县级人民医院可用一定数量的远程医疗服务人次折算成下基层服务时间,服务100人次折算成10天,以此类推,最多折合1个月。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和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的基本依据。科研、论文不作为县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但科研及论文的数量、质量和获奖情况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对评审对象进行量化评价,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以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发展动态和基层健康需求;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运用于医学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有丰富的卫生计生专业工作经验,根据不同专业技术岗位,熟练掌握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学技术、计划生育等工作流程和规范,在开展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工作业绩显著,卫生计生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

2.具备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能够主持本专业的业务讨论。

3.任现职期间,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计生机构进修学习累计满3个月(其中,近3年内不得少于1个月)。基层卫生计生机构可用一定数量的远程医疗服务人次折算成进修学习时间,服务100人次折算成10天,以此类推,最多折合1个月。

4.具备较强的分析总结能力和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5.县级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应熟悉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和研究方法,有参与科研工作的经历。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平均每年在卫生计生机构业务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兼任行政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计生机构业务一线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2天,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主持和参加解决复杂疑难问题不少于10例,取得显著成效。

3.开展新技术、新项目2项以上,并运用于医学实践,在县域内产生显著影响。

4.平均每年在各级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讲座或为居民开展健康宣教2次以上。

5.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不具备带教条件的基层卫生计生机构可以用增加1项新技术、新项目代替)。

6.其他可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以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发展动态和基层健康需求;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运用于医学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有较丰富的卫生计生专业工作经验,根据不同专业技术岗位,掌握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学技术、计划生育等工作流程和规范,在开展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等方面有一定经验,工作业绩突出。

2.具备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

3.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卫生计生机构进修学习累计满3个月(其中,近3年内不得少于1个月)。基层卫生计生机构可用一定数量的远程医疗服务人次折算成进修学习时间,服务100人次折算成10天,以此类推,最多折合1个月。

4.具备一定的分析总结能力和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5.县级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应熟悉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和研究方法,有参与科研工作的经历。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平均每年在卫生计生机构业务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兼任行政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计生机构业务一线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2天,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主持和参加解决复杂疑难问题不少于5例,取得显著成效。

3.开展新技术、新项目1项以上,并运用于医学实践,在县域内产生显著影响。

4.平均每年在各级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讲座或为居民开展健康宣教1次以上。

5.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不具备带教条件的基层卫生计生机构可以用增加1项新技术、新项目代替)。

6.其他可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等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卫生计生机构:指县级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站,社会办医疗机构等。

(二)学历: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申报生殖健康教育技术专业的也可用非医学专业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代替)。

(三)论文:指在任现职期间,以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含SCI第一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论文发表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6月30日。

1.一、二级杂志发表的论文:指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目录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2.三级杂志发表的论文:是指在规定的“一、二级杂志”以外的,具有正式刊号并公开发行的医学卫生、计划生育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学会:指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药学会、护理学会、口腔医学会、人口与健康学会等专业学会。

(五)本评价条件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六)本评价条件中提及的“县级”均指县(区)级。

(七)本评价条件中提及的“城市医生”指县(区)人民医院医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负次要责任的;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被群众投诉举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核查属实的;

(四)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上述两类人员,已申报评审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已取得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舟山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2- 08 来源: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一、政策背景

2015年,我省印发《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指出要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改革,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2016年,我省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浙人社发〔2016〕105号),并要求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价办法。

为加强我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卫生计生专业人员扎根海岛,为海岛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研究制定了《舟山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条件》”)。

二、政策依据

1、《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

三、重要内容解读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重对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

《评价条件》分别对这四类人员的基础理论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的人员破格申报作了具体规定。

同时,《评价条件》明确,科研、论文不作为县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但科研及论文的数量、质量和获奖情况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四、适用范围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县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执行时间起始为发布之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解读人:吴培新、华琳

联系方式:0580-2281527,0580-2262961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