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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组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投资基金、推广PPP模式是新常态下破解我市公共服务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融资难题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提升城乡品质建设美丽宁波行动计划”以及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建立和运作PPP投资基金,可以引导和撬动更多更好的社会资本参与我市PPP项目,扩大有效投资,增强经济增长动力。

二、转变理念职能

各相关部门要规范准备和实施PPP项目,树立和强化市场化管理理念,遵循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在管理方式上,要从行政管控为主转变为契约合同约束为主;在职能定位上,要从原来既是主管部门又是建设主体,转变为相对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者和监督者;要切实加强项目规划制定、前期准备、质量监管和绩效考核等职责,重点把关社会资本方选择、PPP项目实施方案和PPP项目合同等环节,通过强化合同约定和履约监督,落实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

三、落实推进措施

进一步落实宁波市PPP联席会议制度,扎实组织推进PPP投资基金运用和PPP模式推广工作。由市PPP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抓紧制定PPP投资基金参与实施PPP项目的相关规定,明确细化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充分利用好PPP投资基金这个资金池及其标尺作用,扎实推进PPP项目实施,促进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宁波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组建本地的PPP投资基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宁波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为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积极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及其管理优势,推动社会资本实质性参与我市PPP项目投资,制定宁波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由市财政出资参股市场化的PPP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市PPP项目投资,并充分发挥基金的示范效应和标尺作用,引导带动PPP项目投资领域的市场竞争。

市场化运作。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专业化运作。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参与PPP项目投资的公开竞标。

扩大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四两拨千斤”作用,以4倍以上的杠杆撬动金融、产业等社会资本组建基金;通过基金的项目投资,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优化结构。基金重点投向经营性和准经营性的PPP项目,鼓励投向由存量项目转型的PPP项目,适度安排纯政府付费的非经营性项目。

二、基金发起和设立

(一)基金名称:宁波市PPP投资基金。

(二)基金规模:人民币250亿元以上。

基金出资:社会资本与市财政的出资比例4:1以上,市财政出资50亿元,社会资本出资200亿元以上。市财政具体由下属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代表,根据授权代为履行对基金的出资主体职责。社会资本出资人包括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

(三)基金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专业机构(下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作,基金管理机构须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资金募集能力、投融资能力、项目实施管理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基金总规模的1~3%出资,即出资额超过2.5亿元。

(四)基金组织形式:PPP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发起,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基金管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市财政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其他社会资本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基金相关出资人投资退出的先后顺序依次是优先级社会资本出资人、市财政和基金管理机构。市财政对基金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没有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的承诺。

(五)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和分期出资相结合的方式。先是基金募集时确定出资人的认缴额度或比例;然后按照项目投资进度,相关出资人按约定分期出资。

(六)基金期限:基金期限为15年,到期后若有项目未退出,可按项目实施期限延长。

(七)基金募集:

1.公开招标基金管理机构。投标人须承诺依法募集的社会资本额度(投标前已与相关社会资本出资人达成意向),承诺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标准(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关联,作为基金是否必须投标PPP项目的衡量标准);投标人须承诺其在基金中的出资比例,承诺其未能按约定组织起PPP项目有效投标时应承担的违约金比例,并申报其管理费报价的上限;投标人可以是联合体。中标人须在宁波注册新的基金管理机构(下称中标基金管理机构),相应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由中标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在投标有效期内,若因中标人违约取消资格,可由综合评分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依次替代,进行重新募集。

2.中标基金管理机构募集社会资本。基金总规模为市财政认缴份额和中标基金管理机构承诺募集的社会资本额度之和。其中:市财政认缴基金份额50亿元,中标基金管理机构自身认缴份额按照基金总规模乘以其承诺的基金出资比例确定,其余的基金份额由中标基金管理机构承诺依法向特定的其他社会出资人募集。中标基金管理机构须作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缴纳履约保证金,也可以是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额度按照其承诺募集的社会资本额度乘以其承诺承担的违约金比例确定。

三、基金投资 

(一)投资范围:主要投向符合“提升城乡品质建设美丽宁波”行动计划等经市政府批准的PPP项目,具体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予以统筹推荐。

(二)投资方式:基金主要以股权方式投资于PPP项目,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三)参与方式:基金作为普通的投标人,平等参与PPP项目选择社会合作伙伴的公开竞标。对于按照政策规范推出实施的市级PPP项目,只要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基金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标准,则基金必须参与PPP项目投标,并作为标尺,引导带动其他投标人充分竞争、合理报价,最后按照评标规则确定中标者。

(四)施工运营方参股:基金应采用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合作的施工运营方。施工运营方应该参与PPP项目公司(SPV公司)20%以上的股权(相对于基金的劣后级股权),并按照股权比例进行项目资本金出资。若项目的建设、运营出现质量问题,施工运营方的出资额要作为赔偿来源。

(五)投资期限及退出:基金所投资具体PPP项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若超过该期限,另行协商。投资退出一般有项目清算、股权转让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相关资产核算应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

四、基金管理架构及运作

(一)基金管理主要架构

1.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提出基金设立方案,牵头拟订各类制度,招标基金管理机构,协助募集社会资本,牵头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等事项。

2.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投委会由市财政局、基金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出资人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负责审定基金协议、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

3.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运行、沟通联络、基金信息反馈等;负责项目尽职调查、项目资金召集和投放;负责项目公司组建、投融资、核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组织实体项目的管理、控制、运营等;负责基金账户管理、间隙资金运作等工作,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信息报告。

(二)基金投资决策

1.尽职调查。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拟推出的PPP项目推荐给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机构对项目作尽职调查。

2.拟定方案。召开投委会会议前,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拟上会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提交给各出资人,包括项目情况及拟投入金额、期限、方式、回报、退出机制等内容。

3.投资决策。投委会召开审查会议,由基金管理机构就项目投资方案向各出资人征集项目投资所需的出资额度,允许各出资人之间转让投资额度或者引入新的出资人。对不符合基金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方案,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行使否决权。

对于市财政推荐的按照政策规范推出实施的市级PPP项目,在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基金管理机构承诺的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标准的情况下,若基金管理机构未能向出资人征集到项目投资所需的出资额度,并组织PPP项目有效投标,则视为基金管理机构违约。若基金管理机构上述违约情况累计发生2次,则视作履约能力不足,市财政有权单方面中止合作,并扣缴其履约保证金。

4.确认投资方案。投委会审查通过的项目投资方案,应由参会投委会委员和相关出资人书面确认,并由相关出资人按约定出资。

五、基金核算和收益分配

(一)基金运作的核心内容是项目投资,一般围绕具体项目组织投资方案,且在出资人之间可以转让出资份额,因此按照投资与收益相对应原则,应按项目实行独立核算。

(二)基金收益来源:一是所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分红收益;二是从项目公司以清算、股权转让、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退出所获得的股权投资本金和收益;三是基金间隙资金运作收入;四是其他合法性收入。

(三)基金出资人回报:基金出资人的投资回报采取基本收益加浮动收益的分配办法,基本收益按照出资人的出资额度和基本收益率实行按年分配,基本收益率在基金合伙协议或项目投资方案中约定;收益超过所有出资人的基本收益的剩余部分,作为浮动收益分配,浮动收益的2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剩余80%部分再按出资比例分配给所有出资人。

六、基金风险控制

(一)项目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运营情况跟踪督查,及时向投委会报告异常情况。投委会及相关出资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建议,表决项目投资调整事项。

(二)基金监督。基金管理办公室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代表应加强对基金运作及管理情况的跟踪抽查,强化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并通过考核奖励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正向激励。

(三)管理责任。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运作和所投资项目的管理。若非因不可抗力PPP项目投资没有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或发生亏损,应按约定责任由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费、分享收益和出资额等进行弥补。

(四)损失分担。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根据各出资人的优先、劣后级次,如投资发生损失,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损失,其次由市财政在出资额度内承担风险,剩余损失再由优先级社会资本出资人在出资额度内按比例分担。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