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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金融办〔2013 〕11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04-29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金管〔2023〕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市金融办: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金融办

201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非现场监管是指各级金融办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相应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指各级金融办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日常监管监测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立项后,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的年度审计、专项性和临时性现场检查。

  第四条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是各地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日常监管的基本方式,要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政策法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声誉风险等。

  第五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各级金融办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相应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行为,以维护金融秩序和投资人的利益。

  第六条 要加强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的指导与评价,建立考评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的管理与评价。

第二章非现场监管

  第七条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

  第八条 所在地金融办按照监管要求全面采集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依托省级信息系统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公众举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以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报送情况等途径采集信息。

  第九条所在地金融办可根据非现场监管需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等,并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十条所在地金融办根据收集到的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材料、约见会谈、现场调研。

  第十一条各地金融办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按季形成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全面深入揭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阶段监管工作计划。县(市、区)金融办、市金融办负责汇总,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金融办上报《小额贷款公司季(年)度日常监管分析报告》(详见参考格式1)。

  第十二条所在地金融办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非现场监管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浙政办发〔2012〕119号文件规定的主要监管内容。

  第十三条 所在地金融办要通过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布举报联系电话、网站、协会地址等方式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或线索负责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金融办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高管约谈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各地金融办可根据需要约见其高管人员等进行审慎监管会谈:(一)存在严重的违规问题或风险隐患;(二)对有关问题整改不力,未能有效控制风险;(三)其他需约谈情形。约见前应制作《约见谈话通知书》(详见参考格式2)。约见谈话由各地金融办领导主持,经办领导授权也可由监管处(科)室负责人主持。

  第十六条所在地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测反映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向小额贷款公司发送《风险预警提示书》(详见参考格式3)或《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详见参考格式4)的方式,要求其关注风险,并及时跟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落实情况,督促其严格执行监管意见的各项要求,按时报送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

  第十七条所在地金融办应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档案、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非现场监管档案是指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包括:(一) 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资料、通过中介机构等渠道采集的信息;(二)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及附表。(三)采取各类监管措施的文件、法律文书和书面记录,包括风险预警提示书、监管意见书、举报电话记录、约见谈话通知书、会谈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等。

  第十九条在每年度结束后,各级金融办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保存。

  第二十条各级金融办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各级金融办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监管员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金融办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主要采取年度审计、专项检查和临时性现场检查三种方式。年度审计是指省金融办联合省审计厅等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上一经营年度经营情况开展的年度常规性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各级金融办根据省金融办确定的年度监管工作要点,并针对业务运行情况监测发现的问题开展的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是指各级(市、区)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的延伸核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由省金融办联合省审计厅开展的年度审计,按法定程序执行。由省金融办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年度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由省金融办审定,各市金融办按省金融办印发的方案要求在辖内实施,并将审计情况汇总报省金融办。

  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由各市金融办立项报经省金融办同意后实施。临时性现场检查立项,由市或县(市、区)金融办立项,经市金融办同意并报备省金融办后实施。省金融办可根据发现的问题,牵头或责成相关市、县(市、区)金融办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一经立项,应成立检查组,并确定现场检查组人员,明确组长与主查人(可兼任),形成《现场检查方案》(详见参考格式5),内容包括检查范围、检查目标、检查内容和重点、预定的检查工作起止时间、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并提前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详见参考格式6)。如有必要可开展现场检查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实施现场检查当日,应召开进点会。进点会谈主要向小额贷款公司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等,听取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汇报,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抽样、核对、审阅、账户分析、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有针对性地收集包括书面材料、实物、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与检查实施相关的证据,整理形成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应由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检查组根据取证材料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详见参考格式7),撰写《现场检查报告》(详见参考格式8)。在形成正式报告之前,检查组应就检查发现问题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意见交换,并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小额贷款公司应签署确认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现场检查报告》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处置建议以及整改意见或监管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现场检查报告》经上级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对于不涉及监管处置的,由负责检查的金融办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详见参考格式9);对于涉及监管处置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相应规定进行风险处置,涉及非法吸储等行为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限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负责检查的金融办,金融办及时跟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临时性现场检查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小额贷款公司,但检查组到达小额贷款公司时应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最终形成相关处理报告。

  第三十条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和《现场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检查事项未收集取证材料或者取证材料不足以支持检查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责任;对未执行《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以及检查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其中,组长和主查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年度审计、专项现场检查和临时现场检查结束后,金融办应收集整理和检查相关的所有材料,建立档案保存。现场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监管处置资料;其他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指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指引自2013年3月20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