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的通知
温政办〔201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和全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加快全市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小微园管理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快推进小微园建设
(一)紧盯目标抓进度。各地要根据小微园建设新三年行动计划的任务要求,强化目标导向,细化任务落实,加快规划启动一批小微园建设,争取2017年全市新开工小微园20个以上;加快在建小微园建设进度,确保今年小微园竣工面积300万平方米。各地要充分利用收储旧厂房、法拍房、拆后土地,利用3至5个月时间,迅速建成一批小微园、标准厂房投放市场,切实为拆后企业解决空间问题,避免优良的小微企业外迁流失。
(二)加大土地要素保障力度。各地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小微园建设用地指标;鼓励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异地盘活、重点工程包装等途径破解用地瓶颈,并优先保证今年小微园建设用地需求。
(三)简化项目审批。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各地审管部门要牵头会同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着力优化小微园建设项目审批机制,简化办理流程,推进代办审批、技术性联合审批和园区节能“捆绑”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全面推进“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对园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制。
(四)推行建筑工业化应用。推进集成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在小微园建设中的广泛应用,积极推广钢结构、混凝土等装配式建筑等现代化建造方式,缩短小微园建设周期、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率。
二、提升园区建设管理水平
(一)优化园区布局导向。各地要结合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布局辖区内的小微园建设,新规划园区应具有与规模化服务匹配的规模体量;提倡小微园与工业园区、工业特色小镇融合布局,支持规划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小微园,原则上各地高新技术小微园面积占比不得低于20%。鼓励各地政府或国资平台自建自持小微园,以“廉租”的方式供给市场。各地应通过合同管理的形式对工业地产开发主体设定合理的物业自持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
(二)强化园区配套服务。各地要按照“产城人”融合要求,同步建设研发办公、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仓储物流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较大规模的园区要积极搭建面向园区小微企业的服务平台,提供技术开发、检验检测、教育培训、融资租赁、信息咨询等专业化功能型配套服务。积极推进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向小微园延伸,为入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规范销售与入园。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机制,通过“三限”,即限产业、限房价、限门槛等举措来规范小微企业园的销售和入园。要紧密结合区域支柱或特色产业,严格制定园区产业导向,明确园区产业定位;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通过“竞地价,限房价”合理设定“均价红线”,遏制市场炒作抬高厂房价格;要严格制定企业入园标准和退出机制,优先引导高成长性和科技型、创新型、“小升规”企业入驻。各地小微园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微办)要切实把好入园关,定期审核小微园开发主体上报的拟入驻企业(包括二次交易)情况,确保主导产业企业占园区企业数70%以上,杜绝“四无”企业入园;加强对园区入驻企业巡查,如发现不合规企业入驻,发现一例、清退一例。
(四)推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提倡小微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推动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独立法人资质的小微园运营机构。鼓励园区引入专业运营机构、物业管理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各地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小微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收缴标准,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负担。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小微办负责统筹全市小微园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协调重大问题。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紧盯目标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完成小微园建设任务。
(二)细化政策保障。各地要根据省、市关于小微园建设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工业地产开发商自持比例、“三限”措施、产权分割以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等具体政策,并于7月10日前报市小微办备案。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小微办将根据年度考核考绩目标和全市小微园建设现场推进会要求,开展月度通报、季度督查,对先进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建设进度落后县(市、区)进行通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