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嘉政发〔2005〕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覆盖面,在全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5〕3号)、《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3〕50号)精神,现就在我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城镇企事业单位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实现居住小康的重要保障措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为政策性住房贷款积累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更好地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购房支付能力,实现安居乐业。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改善就业环境,促进职工再就业有序流动,加快城镇人口集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在全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事业单位特点的职工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不断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推动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依法行政就是要依照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依法推进城镇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人为本就是要以推进城镇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实际行动,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就是要结合当地实际和企事业单位特点,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在城镇企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并逐步加以完善。
(三)工作目标。从2005年起,全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当年新增的),每年新增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达到2004年实缴职工人数的10%左右,力争到2010年,我市城镇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形成比较完善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应地制宜,分批分步推进。各类上市公司、国有与集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率先全部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上述单位,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原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改制、转制后停缴公积金的国有、集体企业,也必须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补办单位变更登记,并为职工续建续缴住房公积金。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对其他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可允许其按不低于6%的缴存比例(低门槛)进入。其中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本实施意见下达后,新成立的城镇企事业单位都应严格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一时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缓缴手续。
(二)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制订、落实配套的工作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基本保障制度范畴,积极引导、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外经贸、财政、工商、人事、劳动保障、民政、总工会、人民银行、各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各金融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信贷优势,支持和促进城镇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人事、工商、民政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新设企事业单位名录与现有企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主动上门,做好各类新设单位公积金建缴的宣传工作,为各单位提供便捷的开户缴存或变更、注销登记服务。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要集合各方资源,齐心协力,形成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格局。
(三)加大宣传执法力度。在全市城镇企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因此,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思想发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对经多次宣传和上门工作以及职工举报后仍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责令其限期办理或限期缴存,对逾期仍不办理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按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方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调整完善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使之与企事业单位职工流动性较大的新情况相适应。要适时适当扩大与放宽职工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支付房租、偿还贷款本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进入城镇低保或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等情况的支取范围与条件,并简化相应的提取程序、手续,方便职工提取使用,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权益,提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五)完善个贷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本地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及资金存贷变化,在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个贷限额内,适时调整个贷额度,不断完善个贷品种,增加贷款还款方式,以满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同时,要在确保资金运作安全的前提下,方便职工贷款申请,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尽快向社会提供包括政策咨询、缴存及个贷余额查询等内容的信息化服务平台,为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