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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4〕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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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 ( 浙政办发〔2014〕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到2017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率达到100%,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城乡居民社区门急诊就诊比例和区域内就诊率达到省定标准,逐步构建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优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实施新一轮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15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按照每3—10万服务人口或每个建制乡镇(街道)设置1家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城市1—1.5万服务人口、农村3000—5000服务人口、步行15—20分钟左右的服务半径分别设置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对地处偏僻、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设置巡回医疗点。城市新建和改建区域,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2.推进基层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加快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及区域临床检验、影像会诊、会计核算等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2015年,基本完成市、县区两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的卫生信息网络,实现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卫生管理在线集中式处理,实现居民健康管理与诊疗信息的互联互通。

  3.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综合管理。健全“大院带小院、县院带乡镇、乡镇带村级”的城乡医疗卫生统筹发展新机制。充分发挥县区人民医院龙头作用,联合其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医疗联合体,推进市县级医院优质资源下沉。每家三级医院要与3家县区级医院长期结对,并鼓励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对帮扶,每家县区级医院要与3家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期结对,积极探索纵向合作办医模式,统筹配置区域内人才、技术、信息和管理等资源。

  (二)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4.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中心镇卫生院提升工程,开展二级医院和省级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层、差异化发展,辐射提升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到2017年,全市创建省级甲等卫生院20家以上。加强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引导基层发展中医药、社区康复、慢性病、老年病等临床特色专科。加强急诊和住院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发展老年康复病房,积极探索与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选择一定比例的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常用药品外的药品,采购金额比例符合省定要求。

  5.加强基层卫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各级财政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全面开展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全科骨干师资培训。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关政策。加大在岗人员培训力度,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方式,选派基层卫生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进修学习。落实乡村医生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政策,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稳定基层卫生人员队伍。

  6.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完善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机制,推行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逐步建立社保政策支撑下的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实行基层首诊制,健全差别化支付制度,加大预约诊疗进社区工作力度,对经基层首诊合理有序转诊的病人提高报销比例,引导小病在基层、大病转医院、康复回社区。到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使用率达50%以上。

  (三)切实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7.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扩大县区级公立医院“县管乡用”编制数的覆盖面,明确用于支援基层工作,人员统筹使用,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完善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入编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优化基层人才招聘政策,基层卫生人才由卫生部门自主招聘,人事部门制定招聘流程,加强监督指导。加强特别优秀或紧缺专业的卫生人才统筹招聘工作,在上级政策允许范围内,改革招聘方式,适当放宽招聘年龄和招考比例,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聘用。

  8.完善基层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坚持规范统筹和搞活激励并举,建立健全适应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确保事业发展和预算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绩效工资可在辖区事业单位工资基准线水平的基础上适当上浮,所需经费在单位收支结余中列支。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单位,可发放绩效考核奖,额度由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总人数确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等限制。对上浮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和核定给单位的绩效考核奖,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不得平均分配。

  9.建立基层医务人员保障机制。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技人员,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实行偏远山区绩效工资倾斜政策,绩效工资总量在辖区事业单位工资基准线水平基础上上浮一定系数。对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工作的医务人员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在其原核定收入基础上适当上浮。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县区级医院)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切实完善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10.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补偿政策。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补助资金实行年初预算、按季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同时加强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1.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经费。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增长机制,自2015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常住人口不低于40元/人的标准由各级财政安排,并按规定逐年递增。市本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安排继续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先预拨后考核结算的方式,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12.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助政策。巩固全市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全覆盖,对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在建设初期及改扩建时给予一次性补助。自2014年起,经市卫生部门验收合格的市本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按照每站(室)新(迁)建15万元、改扩建8万元的标准,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按市、区财政各50%的比例筹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13.完善基层医疗机构激励措施。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用于鼓励市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化服务、提升能力,参与各级各类创建和等级评审,全面推进具有我市特色的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对通过省等级乡镇卫生院评审和市级各类创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及办法由卫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奖励经费按市、区财政各50%的比例筹措。各县应结合实际落实奖励经费,并且根据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递增。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化医改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基层卫生功能的基础性、地位的特殊性、作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制订实施方案,层层明确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基层工作。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强化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行政管理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