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舟医保发 〔202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医保发〔2023〕37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水平。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免费检查项目除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流产术<含药物流产>、放<取>宫内节育器术、放<取>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吻合>术、输精管绝育<吻合>术)、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支付。
(二)分娩、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生育津贴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计发,单位职工的计发给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的计发给个人。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且计发前需连续缴费。
四、扩大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按照省有关规定,适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将癫痫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按有关规定认定后,其发生的门诊相关医疗费用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
六、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七、办好出生“一件事”。加强部门协同,全力推进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和“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全市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无感申办。
各县(区)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及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引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7- 12 来源: 市医保局
2022年7月1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精神,减少生育有关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生育津贴补助标准,对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
三、实施时间
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全面扩大生育保险的惠及人群。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在提高生育医疗费用补助金额的同时,新增生育津贴待遇享受。
(二)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剖宫产定额补助5000元、其他分娩定额补助3500元的政策调整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刷卡报销;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政策调整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或住院待遇刷卡报销;产前检查费用不予报销的政策调整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刷卡报销。各类待遇均比原来有明显提高。
(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取消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领取门槛,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再受生育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限制,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若生育时连续缴费未满6个月的,生育津贴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追溯发放,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
(四)扩大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五)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将癫痫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参保人员可凭有关材料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殊病种认定手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六)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全市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2021年11月25日起生育或当天未休完产假人员,按延长产假后的天数计发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一孩为158天,二孩、三孩为188天,难产再分别增加15天。生育津贴单位职工计发给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计发给个人。
(七)办好出生“一件事”。做好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优化新生儿参保等有关事项办理流程,同步做好住院分娩、计划生育、产前检查等相关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明确将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明确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给予报销。
(三)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四)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三项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
(五)将癫痫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