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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5〕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救急难、托底线”的作用,切实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有效提升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根据《浙江省“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浙民助〔2014〕36号)、《舟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舟政发〔2015〕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难的居民“求助有门,受助及时”,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有效提升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二、遵循的原则

(一)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三)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四)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

三、救助类型及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救助。

(一)突发性事件救助。对因家庭发生火灾、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每户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2倍的应急救助。对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因家庭成员医治重特大疾病,在当年度扣除各种医疗报销、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一次给予不低于每户3000元,不高于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2倍的应急救助。对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本市区域内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式为协助送市、县(区)救助管理站。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自行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疾病人员,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四)自然灾害救助。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受灾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舟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并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过渡安置期间按每人每日30元的伙食费标准给予灾害应急救助。

(五)教育救助。困难群众的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专)、大学全日制学历,因经济困难可能辍学者和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绝症)、家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特大自然灾害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辍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慈善助学、减免费用(保育费、学费、代管费)和营养餐,助学救助标准按市、县(区)助学办法规定执行。

(六)重大困难临时救助。对因重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七)住房救助。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且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家庭,民政部门受理认定后转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承办住房救助,将其中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家庭提交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实施救助,确保特困家庭人员不流落街头。对渔农村住房困难的家庭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

(八)其他救助。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救助程序应纳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机制。

四、具体任务

(一)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发挥制度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突出基本生活救助和“救急难”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做到救助程序方便快捷,救助及时。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惠民医疗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受到灾害影响严重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及时提供必要的食品、衣被、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综合效应,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各项救助,使全体居民在遭遇困难时,得到及时救助。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一是各县(区)统一设立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打造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绿色通道”。二是认真落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配备社会救助专职社会工作者的通知》,以县(区)为单位,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统筹管理,实施统一招考、统一培训、统一管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齐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专职社会工作者。三是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受理、办理、转介、反馈等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行“首问责任制”,精心打造“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救助工作机制。四是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核对平台,加强与“舟山民政微助”、“千手公益爱心联盟”等公益救助平台的有效衔接,实现精准救助。

(三)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一是把急难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日常工作,依托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网格化管理队伍、渔农村工作指导员等基层力量,及时了解、掌握、发现、核实辖区居民困难,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二是依托“12345”公共服务热线、“舟山民政微助”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的渠道。三是建立信访、公安、教育、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责任,依托应急联动平台畅通主动发现渠道,化解急难问题。

(四)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机制。一是以民政部门为牵头单位,设立“救急难”专项救助经费,为急难救助提供资金保障。二是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互联、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互补、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良好格局。三是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和广大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和优势,在政府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为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开展“救急难”工作是新形势下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新要求,是对社会救助功能的新拓展,是一项补短板、托底线、保民生、促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把“救急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政治任务加以重点推进,做到及早部署,及早启动,确保“救急难”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加强联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救急难”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信息互通等相关救助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规范救助受理、办理、转办、反馈流程,协调各救助管理有关部门实施统筹救助;各社会救助管理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完善“救急难”相关政策,加大救助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按照“协同办理”各环节主体责任,优化和规范办理程序。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报送、救助金发放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畅通渠道,加强监督。要严格实施“救急难”对象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救急难”工作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快建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对于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救急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救急难”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救急难”工作,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1月3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