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土地资源互补合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开展土地资源互补合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土地资源互补合作的指导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为充分调动地方挖掘土地后备资源的积极性,推进我市土地资源与产业的互补合作,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概念界定
土地资源互补合作是指县(市)有偿为市区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代造耕地、代保基本农田或提供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市区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体除支付给县(市)资源补助资金外,还可通过帮助合作县(市)引入项目、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县(市)发展产业所需土地和实行税收分成等方式开展合作。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鼓励的原则。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委托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并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可的基础上,鼓励各县(市)开展土地资源互补合作。
(二)互惠互利的原则。各县(市)通过提供代造耕地或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获取资金补助和引进产业项目;市区通过获得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用地复垦指标,拓展用地空间,从而实现共同发展。
(三)平等合作的原则。土地资源互补合作,必须经合作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
三、方法步骤
(一)核准。凡有意向合作的县(市),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委托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开展土地资源互补合作的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
(二)协商。开展土地资源互补合作的意向双方就合作事项充分交换意见,明确合作的主要内容,并签订合作协议。
(三)批准。土地资源互补合作协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四)实施。合作双方按市政府批准的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开展合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低丘缓坡开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现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是一定时期内保障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资源和产业互补合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各地参与土地资源互补合作的积极性。
(二)加强引导。各级政府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互补合作的政策引导。市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和制定项目引入、资金、税收和环保等方面的鼓励政策,鼓励市区的企业到县(市)投资发展;鼓励市区各级开发区或园区为县(市)提供发展产业用地或代建城镇基础设施;鼓励县(市)帮助市区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承担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提供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以实现市区和县(市)的发展“共赢”。
(三)搭建平台。要适时组织土地资源和产业互补合作工程洽谈,及时沟通互补合作信息。市区和国家、省级开发区要加强与土地资源较丰富地区的联系,发挥各自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活动。有结对任务的区、县(市)要建立土地资源互补合作对口地区的行政首长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商议和确定互补合作具体事宜,协调解决互补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互补合作项目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