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杭房局〔2020〕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
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落地实施,稳妥有序推进风险防控金缴交工作,同时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杭房局〔2019〕21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8月3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2020年9月30日前,“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对2020年新增委托房源,应将对应房源的风险防控金缴交到位;对存量委托房源,应缴交风险防控金30%,剩余风险防控金缴纳时间按规定顺延执行。
三、对未按本规定做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住房租赁企业,将按《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01 来源:法规处
为确保《
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落地实施,稳妥有序推进风险防控金缴交工作,同时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杭房局〔2019〕21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住房租赁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有效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适当延迟《
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杭房局〔2019〕212号)中针对租赁住房企业的资金监管开展、风险防控金缴交时间,更有利于降低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租客、房东权益,促进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风险防控金缴交、行政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了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风险防控金缴交的时间及未落实资金监管工作的处理措施。
一是明确自2020年8月3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是明确2020年9月30日前,“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对2020年新增委托房源,应将对应房源的风险防控金缴交到位,对存量委托房源,应缴交风险防控金30%,剩余风险防控金缴纳时间按规定顺延执行。
三是明确对未按本规定做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企业,将按《
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十条进行处理。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宋文杰
联系电话:8701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