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减免科技与工业企业基础设施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9〕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杭州市减免科技与工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杭州市减免科技与工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
》 ( 杭政函〔2019〕42号
号)精神,切实做好科技与工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程序和材料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属行政征收事项。科技与工业企业在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手续时,按照权力事项编码(征收-00104-000)的业务流程规定执行,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请表;
(二)批复的立项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规划部门);
(四)国土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划拨用地:用地批准书,出让用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五)申请费用减免项目需提供正式的申请报告及减免的依据材料。
二、认定标准
市建委在受理申请后,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与工业企业,实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零收费。
(一)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库企业、省创新领军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处于培育期内的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工业企业。
(二)科技与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其原有的(存量)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厂房,提高土地容积率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扩大生产性用房范围的建设项目,即符合“工业用地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指导和监督
市发改委、财政局应加强对科技与工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零收费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征收单位落实减免政策。
四、有效期限
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新建项目以市发改委批复立项的时间为准,改建、扩建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间为准。
各区、县(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工作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关于减免科技与工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5-2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提高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确保惠企措施落地见效,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
》 ( 杭政函〔2019〕42号
),经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库企业、省创新领军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处于培育期内的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工业企业。
(二)明确适用土地的性质。在其原有的(存量土地,下同)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厂房,提高土地容积率的建设项目。
(三)明确生产性用房界定标准。按照“工业用地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归入扩大生产性用房范围。
(四)明确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从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新建项目以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立项的时间为准,改建、扩建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时间为准。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发改委、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市发改委价格处,联系方式为: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B座1508室,联系电话:85251968;杭州市财政局综合处,联系方式为: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410室,联系电话:87822309。
杭州市发改委
201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