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4个单位关于印发《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自然资规发〔202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自然资规发〔2022〕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民政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12月22日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工作,打造共同富裕山区养老丽水样板,根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6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范围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住在社区的老人提供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以及辅助服务的综合性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统筹与用地保障相结合。以规划为引领,着眼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突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加强计划指标保障和有序安排供地。
(二)积极新建和存量挖潜相结合。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汇集多方面有利因素,通过新建、配建、存量利用等多种手段,着力增加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建设管理和投入运营相结合。通过部门合力和工作机制优化,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实现从项目立项、规划实施到交付使用、运营管理全链条无缝衔接,从而达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预期目标。
(四)居家养老和医疗服务相结合。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效结合,选准结合点,通过融合式、嵌入式等多种合作模式,切实打通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实现医养一体化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统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
1.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各地应根据本地区人口基数、老龄化程度以及“十五分钟幸福生活圈”要求,按照就近便利、医养结合、相对集中等布局原则,合理安排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做到街道(乡镇)、社区全覆盖。各地应将依法批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时纳入详细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作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依据,切实发挥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引领主导作用。
2.明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落实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相关要求,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目标、规划配置标准、规划布局要求、资源整合利用以及社区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应兼顾社区基本单元和服务半径双重标准,在区域较大的城市社区和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适当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加大布点,实现养老服务设施高效便民的运营目标。
(二)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1.优先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增用地需求。各地应积极争取省级用地支持政策,利用好上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以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
2.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出具的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要求。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拟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位置、建设规模、验收标准、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建设条件,与规划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
3.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整合利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等;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款。
4.支持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政策
1.鼓励打造居家养老服务新标杆。各地可以试点先行,选择一块规划符合、条件成熟、规模适中、设施配套较完善的地块作为养老社区建设,探索研究养老社区建筑布局、平面户型、适老化、智能化设计等相关标准,提出相关支持性政策,尝试采用带方案出让等多种土地供地模式推进项目建设。
2.鼓励合理利用闲置房产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规划已经调整为非工业用地、近期未列入拆迁或整治改造范围且经民政主管部门论证确需改造的闲置工业厂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提出的闲置房产利用,以及为了满足安置等特殊需要和其他经论证确需使用存量房产建设以补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短板的项目,可根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的规定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在满足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因实际情况需要,现状医疗设施部分改造后可作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消防等专业审查合格后可以不再另行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
3.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同时满足不少于住宅建筑面积2‰)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最大程度发挥养老设施规模效益和服务质量,在满足500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允许将多个相邻住宅小区统筹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为进一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和居住品质,结合项目实际定位鼓励高于以上配建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项目高于标准部分建设、产权无偿移交给有关规定确定的政府部门或单位的,可以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指标。
结合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总体运营管理需要,已建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确保养老服务主体功能定位不变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医疗康复、辅具租赁、服务驿站等养老延伸服务用途。
已建社区可通过置换、租赁、购买等方式,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落实服务半径及配置标准面积要求。
4.鼓励社会投入,同等享有建设补贴。根据养老服务实际供需矛盾,鼓励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和租赁用房建设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新建、扩建、改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具体按照《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作
1.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宜靠近老年人居住集中的城镇社区,鼓励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等设施综合或邻近设置。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在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不得拆分,并宜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同时便于投入使用后的运营管理。
2.严格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管理。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应邀请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参加建筑设计方案会审,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进行审核。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的同时函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同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跟踪指导。
3.确保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正常交付。项目竣工后,自然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进行核查,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或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建设养老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或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五)明确部门职责共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方案审查。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建设用地供应、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确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适老化等施工图图审监管,牵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联合竣工验收,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4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原文: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4个单位关于印发《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问题,打造共同富裕山区养老丽水样板,特制定《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促进养老工作总体形势刻不容缓。丽水老龄化程度已高于全国,据初步统计,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占户籍总人口近20%,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占户籍总人口14%以上,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我市已从老龄化社会步入了老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和提升。
(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具有现实需求。丽水作为浙江省地域面积最大的典型山区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有待进一步完善,广大农村老年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费能力不足,留守、空巢和独居老人日渐增多,传统家庭照护功能不断弱化,丽水居家养老服务面临极大挑战。
(三)居家养老服务实际工作需要总结和提升。自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以来,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积累了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验,也暴露出了不少的工作短板,需要对经验做进一步的提炼,夯实下步工作的基础,对问题短板需要提出解决策略,走出一条山区养老发展之路,打造丽水样板,贡献丽水经验。
二、起草依据
《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范围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住在社区的老人提供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以及辅助服务的综合性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
(二)基本原则
1.规划统筹与用地保障相结合;2.积极新建和存量挖潜相结合;3.建设管理和投入运营相结合;4.居家养老和医疗服务相结合。
(三)主要措施
1.统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为解决当前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欠均衡,服务范围过大,很多利用闲置资源进行改造,没有在人口基数大、老龄化程度高的区域进行建设,本条提出了“十五分钟幸福生活圈”的概念,布点应兼顾社区基本单元和服务半径双重标准,在区域较大的城市社区和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适当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加大布点。
2.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本条从新增用地、配建、存量利用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四方面提出了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的空间保障。
3.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当前城镇化加速、新型老年群体的出现,不再单独依赖传统居家养老模式,对新型养老社区提出了新的需求,本条引导并鼓励打造居家养老服务新标杆。同时对闲置房产利用提出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按照居家养老和医疗相结合的原则,对医疗设施改造为养老设施降低审批门槛。另外,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并鼓励高于配建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项目高于标准部分建设、产权无偿移交给有关规定确定的政府部门或单位的,可以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指标。
4.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作。从方便老年人使用角度,保证配建养老用房同步交付,本条提出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置的基本规定以及建设时序要求。同时明确了部门之间审查衔接问题,以及不予办理验收手续的负面情形,确保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落地。
5.明确部门职责共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部门职责,共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四、实施期限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部门
解读部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解读人:徐彬
电话:0578-266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