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政办发〔2018〕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附件: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间 |
一、统一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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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Δ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2.将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整合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Δ市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3.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整合为施工许可阶段。 |
Δ市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4.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整合为竣工验收阶段。 |
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消防绍兴市支队、市人防办,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5.根据项目划分类别,围绕四个阶段,大力整合审批办理环节,促进多部门、全过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的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原则上按四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列入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三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二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对“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 |
Δ各阶段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6.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
Δ各阶段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7.四个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梳理明确本阶段的审批事项、审批流程、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期限等,并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及时协调解决联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
Δ各阶段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二、精简审批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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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上级有关精神,取消或减少一批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实行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 |
Δ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9.取消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预算价备案、中标价备案等事项。 |
Δ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10.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
Δ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11.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
Δ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12.取消企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Δ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13.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 |
Δ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14.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Δ消防绍兴市支队,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15.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Δ消防绍兴市支队,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16.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
Δ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17.按照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能放尽放的原则,进一步协调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明确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承接相关审批事项的部门和要求等。对无法下放的事项,通过机构延伸等方式,实现企业、群众就近办、方便办。 |
Δ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18.推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多审合一”,将消防、人防、气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制定并实施“多审合一”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具体要求。 |
Δ市建设局、消防绍兴市支队、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19.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踏勘环节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
Δ市建设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20.推行建设工程“竣工测验合一”,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由规划部门牵头,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
Δ市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局、市发改委、消防绍兴市支队、市人防办,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21.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制定实施政府内部协作和区域评估的实施细则、监管措施。 |
Δ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 年 8 月 |
2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制定实施具体办法,明确征求意见的部门、程序和时限等。 |
Δ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23.加快推进区域评价,制定区域评价的实施细则、监管措施。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积极探索环境评价、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节能评价、日照分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交通影响、矿产压覆、地质灾害、雷电灾害、文物保护、地震安全、安全预评价等区域评价、“多评合一”模式。 |
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24.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出台规划设计方案预审查实施办法,做好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地块前期研究,明确地块绿地率指标、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地块出入口、消防登高面设置、地下空间沟通衔接等管控要求,推进项目审批效率。 |
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25.地震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条件,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 |
Δ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26.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规划放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供电方案审批、绿化方案设计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审查不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调整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 |
Δ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27.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
Δ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28.经济指标复核报告不再作为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的前置条件。 |
Δ市人防办、市建设局 |
2018年8月 |
29.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调整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Δ市建设局,各市政公用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30.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环评、能评和水保等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Δ市建设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31.政府投资类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在调整优化设计方案的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其方案能够符合相应建设标准或调整要求,规划部门可据此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Δ市规划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32.施工许可证核发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建设程序合法”等内容进行承诺,由承诺书代替具体的证明资料,简化审批。 |
Δ市建设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33.按照审批“零等待”、监管“零容忍”的原则,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 |
Δ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设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三、完善审批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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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按照“统筹规划、规划统筹”总体思路,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汇聚分散在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文物保护和市政等领域空间现状、空间管控、空间管理等空间基础信息,完成差异图斑分析,划定“三区三线”,汇总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林地、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要素,基本建立覆盖全市域的标准、规范、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
Δ市规划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9月 |
35.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立“多规合一”,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依托“一张蓝图”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落实投资、预选址、承载力、用地指标等建设条件,加速项目生成,确保项目可决策、可落地、可实施。 |
Δ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10月 |
36.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制度完善,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绍兴平台,整合投资项目平台2.0、数据共享平台等系统,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控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无缝对接,实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同时,审批管理系统的应用要覆盖市、县、乡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
Δ市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10月 |
37.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集中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服务窗口,明确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按照“受办分离”的要求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无差别全科受理。加强对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培训,增强窗口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提高现场办理能力。 |
Δ市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38.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实现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并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办理系统。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完成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的制定。 |
Δ市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其他市级有关部门 |
2018年8月 |
39.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阶段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施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
Δ市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局、市发改委 |
2018年10月 |
40.对审批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逐条梳理,并对不符合上位法要求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同步完成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
Δ市政府法制办,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10月 |
四、强化监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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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探索建立配套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Δ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42.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
Δ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设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43.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领域的建设应用。制定相应“黑名单”制度及配套实施办法。 |
Δ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设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44.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原则,公开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 |
Δ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设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10月 |
45.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审批流程管理,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 |
Δ市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46.加强市政公用服务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
Δ市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8月 |
47.大力培育全过程咨询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 |
Δ市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10月 |
48.探索建立部门代办制度,各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代办代跑,逐步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 |
Δ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2018年10月 |
五、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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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成立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
市政府办公室 |
改革试点工作全过程 |
50.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各区、县(市)成立相应领导机制,完善协调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组织保障。 |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改革试点工作全过程 |
51.制定考核办法,以企业和群众感受度为重要指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实行每周考评、每月通报,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将改革试点工作列为重点督查事项,开展不定期督查,并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考评,考评和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
改革试点工作全过程 |
52.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作措施和改革成效,增进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
Δ市委宣传部,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改革试点工作全过程 |
备注:表中Δ为牵头单位